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藤
陳振東
陳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峰、羅宇軒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139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TYDV-113-訴-1139-202503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