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22號
原 告 李宜禎
被 告 羅禹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誤將新臺幣6,000元匯入被告所有台
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
被告之114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
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TNEV-114-南小-422-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