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曉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曉屏被訴關於董周華、蔡雅幃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曉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
體Telegram群組中暱稱「高啟強」、「招財貓」、「小賀」
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級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
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
所示之帳戶內,鄭曉屏隨即透過Telegram群組接受「高啟強
」、「招財貓」、「小賀」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
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以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及提款卡密碼,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後鄭曉屏隨
即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提領之詐欺贓款放置在「高
啟強」、「招財貓」、「小賀」所指定之處所,以此方式將
提款卡及詐欺贓款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
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鄭曉屏並因此從中獲取新臺幣(下
同)2萬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
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
上裁判;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
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
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
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
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
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
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
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鄭曉屏與劉用凱分別自民國112年4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由鄭曉屏擔任提款車手
,負責依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劉用凱則負責發放提
款卡給車手並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上游
集團成員。渠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
示詐欺方式,向董周華、蔡雅帷施行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三所示款項至各該帳
戶內,嗣劉用凱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鄭曉屏後,由鄭曉
屏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
再將該等款項交予劉用凱,劉用凱復將該等款項轉交上游集
團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15號
、第33804號提起公訴,於112年7月25日繫屬於本院,經本
院於112年10月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64號認被告鄭曉屏此
部分犯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1年1月,於112年11月17日確定(下稱前案),此
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憑。
(二)本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與前案判決所認定被
告所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詐欺集團成員於
如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向告訴人董周華、蔡雅幃佯稱如附
表一、三所示之內容,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匯款至
本案國泰世華、郵局帳戶及如前案國泰世華、郵局帳戶,並
由被告先後將上開款項提領後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足認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告訴人等陷
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不同帳戶,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
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各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方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從而,本
案被告被訴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告訴人董周華、蔡雅幃及掩飾
或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屬實
質上之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應就此
部分諭知免訴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四、本案被告被訴關於告訴人鄧忻茹、葉思宏、莊雅伶、張小芬
、被害人陳姿樺、劉韋志部分,由本院另依簡式審判程序而
為判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董周華(已提告) 假冒社群網站Facebook客服人員於112年5月6日上午11時21分許,佯稱違反金管會認證 ①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2分許 ②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4分許 ③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2分許 ④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4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③2萬5,123元 ④2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 蔡雅幃(已提告) 假冒旋轉網站客服人員於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分許,佯稱買家帳號遭凍結需協助處理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44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提領之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1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2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1萬5,000元 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5元 1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6日下午11時5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9,005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董周華(告訴人) 112年5月6日21時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董周華佯稱:網路拍賣之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以解決等語 112年5月7日0時25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27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29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30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39分許 1萬3,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5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19分許 9,95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22分許 3萬3,055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1時30分許 3萬6,986元 000-000000000000 2 蔡雅帷(告訴人) 112年5月6日23時5分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蔡雅帷佯稱:拍賣網站之帳戶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以解決等語 112年5月7日0時16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7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8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57分許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款金額 1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6日15時49分26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陵分行 2萬元 2 112年5月6日15時50分21秒 2萬元 3 112年5月6日15時51分22秒 2萬元 4 112年5月6日15時52分26秒 2萬元 5 112年5月6日15時53分27秒 2萬元 6 112年5月6日15時54分25秒 2萬元 7 112年5月6日15時55分29秒 2萬元 8 112年5月6日15時56分29秒 2萬元 9 112年5月6日15時57分31秒 2萬元 10 112年5月6日15時58分48秒 1萬9,000元 11 112年5月7日1時3分47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12 112年5月7日1時4分28秒 2萬元 13 112年5月7日1時5分7秒 2萬元 14 112年5月7日1時6分10秒 1萬8,000元 15 112年5月7日1時30分47秒 桃園市○○市○○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16 112年5月7日1時31分32秒 2萬元 17 112年5月7日1時32分17秒 2萬元 18 112年5月7日1時33分5秒 3,000元 19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1分51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20 112年5月7日0時42分40秒 2萬元 21 112年5月7日0時43分19秒 1萬元 22 112年5月7日0時51分35秒 2萬元 23 112年5月7日0時52分14秒 2萬元 24 112年5月7日0時52分53秒 2萬元 25 112年5月7日0時53分32秒 2萬元 26 112年5月7日1時27分6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陵分行 1萬5,000元 27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7日0時46分4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28 112年5月7日0時46分45秒 2萬元 29 112年5月7日0時47分28秒 2萬元 30 112年5月7日0時48分9秒 2萬元 31 112年5月7日0時48分49秒 2萬元 32 112年5月7日1時9分6秒 2萬元 33 112年5月7日1時10分6秒 6,000元 34 112年5月7日1時38分45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2萬元 35 112年5月7日1時40分16秒 1萬6,000元
TYDM-113-審金訴-2798-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