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
第155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14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貳點零壹公克,驗餘
淨重壹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毒偵字第1554號被告李東林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2.01
公克,驗餘淨重1.9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PCDM-114-單禁沒-26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