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羽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400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7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羽姀(下稱被告)明知金融帳戶不得提供
他人使用或代他人操作自身金融帳戶,復知悉將自身金融帳戶
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即可將該帳戶自行或轉由他人以供詐騙
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
,竟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與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2月4日下午2時7分前某時許,將
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一銀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一銀帳戶之使用權限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施
孝中、楊芝瑜、施○臨(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及侯永錩等4人(下稱被害人等4人),致該等人陷於錯誤,
匯款至上開一銀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如附
表所示),款項並隨即遭被告轉出以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各有明文。又按交付、
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或帳號資料予他人使用,並非必然涉及
洗錢,若該行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
、同事、主雇間信賴關係,或因誤入求職陷阱、誤信投資話
術、急需金錢收入等,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即非當然列入
刑事處罰範圍。此觀諸洗錢防制法獨立於其第14條一般洗錢
罪及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處罰規定之外,另增訂同法第15條
之2第1項、第2項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行政罰規
定即明。是僅以金融帳戶具專有、屬人性、隱私性,推認交
付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未必均得推認交付之人有洗錢或幫
助洗錢之故意,仍應依其交付之原因、歷程,就該等直接或
間接故意之存在為積極之證明。倘被告對於其如何受騙提供
相關帳戶資料、協助轉匯金錢之過程,能具體明確提出相關
資料以供辨明依互動過程之情節,確易失其警覺而受騙之情
形,既因遭錯誤訊息所誤,致本於個人非顯然不法目的之確
信,對於帳戶會因此被使用於洗錢之可能性,因疏於思慮而
未預見,或有認識,並預見行為可能引發之結果,縱曾加以
質疑,但為詐欺集團成員以高明的話術說服,而確認不會發
生(即有認識的過失),即難僅因其交付帳戶、轉匯款項等
行為即推認有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該等行為於刑事政
策上固有預防之必要,惟仍應謹守罪疑惟輕、無罪推定、罪
責原則之憲法界限及刑法謙抑、構成要件明確之洗錢防制法
修法本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述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被害人等
4人於警詢之指述、一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夏筠-理財專員」及「莊鈞羽」、「OKB」之
對話紀錄及附表「證據出欄」所示被害人等4人提出相關報
案資料等件為據。然訊據被告雖坦認其將被害人等4人匯至
一銀帳戶之款項加以提領或轉出,並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惟
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看
見投資廣告後即與自稱「夏筠-理財專員」之人聯繫並邀請
我投資,其要我與某名自稱「莊鈞羽」之人接洽,而「莊鈞
羽」稱每投資新臺幣(下同)1萬元即可獲得10萬元之報酬
,並教導我如何註冊加密貨幣交易所幣託帳戶且綁定一銀帳
戶,之後我自己先投資1萬元卻未獲得任何獲利,「莊鈞羽
」再要求我向他人借錢投資,更承諾可借錢給我供投資之用
,待投資獲利後再還錢即可,我以為一銀帳戶內之匯款,即
為「莊鈞羽」所稱供我投資之借款,我自己亦為被害人等語
。
四、經查:
(一)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
騙方式向被害人等4人行使,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
各編號所示金額匯入被告之一銀帳戶(詳如附表「被害人匯
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再由被告先後以網路轉帳或自動
提款機提領之方式(詳如附表「被告轉帳時間及金額」欄所
示)轉出以購買虛擬貨幣等情,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
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44-4
5頁),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二)被告就其上開所辯,已向警方提出其與自稱「夏筠-理財專
員」及「莊鈞羽」、「OKB」等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
憑(見偵卷第53-114頁,原審卷第53-114頁),經觀諸上述
對話紀錄之形式與一般通訊軟體之聊天頁面相符,再由上述
對話的脈絡觀察,語意有其連貫性,且上述對話期間非短、
對話甚為頻繁、有大量文字訊息,及截圖、貼圖、未接來電
、通話時間等,顯然並非刻意製造以供訴訟之用者,堪認上
述對話內容應屬真正;又通觀被告與「莊鈞羽」之部分對話
內容可知(詳如附件所示,即原審卷第73-93頁),「莊鈞
羽」先邀約被告參與投資方案,待被告投入自己資金卻未能
取回後,再以誘使可取回本金與紅利、以及如不續為投資恐
遭違約索賠等軟硬兼施之話術強力遊說被告,令被告在面臨
心理壓力且處於慌亂下,遂聽從「莊鈞羽」之指示而向其借
用資金款項,並就匯至一銀帳戶之款項為如附表所示之提領
、轉出行為。此外,被告本身確因「莊鈞羽」以虛擬貨幣投
資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使用詐欺集團提供之繳費條碼共
繳納1萬元至案外人林新融之幣託帳戶等情,有卷附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179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6號調解筆錄在
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41-143頁,本院卷第55頁)。足認被
告確因誤信「莊鈞羽」所稱投資情節,且見自己投入資金無
法取回下,為免血本無歸甚至需另負違約責任,因而相信對
方說詞而提領、轉出其一銀帳戶內之款項,且未意識此等行
為乃涉及詐欺、洗錢犯行,故難逕認被告有何顯然違反常情
之處,不能僅以被告客觀上有提領、轉出一銀帳戶內金錢款
項之行為,遽論被告於主觀上已預見或認識該帳戶可能遭詐
欺集團用以詐欺其他民眾,而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所據之上開證據,雖可認被告將被害
人等4人匯入一銀帳戶款項加以提領、轉出,並用以購買虛
擬貨幣之事實,但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
可得確信被告確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之
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書所
指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法院
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原審勾稽卷內各項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綜合各種主、
客觀及被告個人因素,說明如何認定無從證明被告有罪心證
之理由,因而諭知被告無罪。經核均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
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
意旨雖以「被告於案發時為38歲之成年人,心智正常,智慮
成熟,具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銷售服務業,且近年
來詐欺取財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
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政府亦多所宣導,目的均在
避免民眾受騙;且被告自承其沒見過「莊鈞羽」本人,不認
識、不知道其真實年籍,被告竟率憑雙方在LINE中之訊息即
逕輕易將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以接收來源不明之款項,並
依照對方指示進行領款或轉帳操作並購買虛擬貨幣,最後造
成遮斷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款項金流之結果,凡此均與正常社
會交易常情相違,足見被告顯有夥同「莊鈞羽」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並未再提
出不利被告之證據,仍執陳詞而就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之結
論,對原判決證據之取捨,持相異評價,就已為原判決說明
之事項,再事爭執,並非可採。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羽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理由以刑事妥速
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3 款事由為限),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被告轉帳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施孝中 於113年1月中旬,以Line暱稱「理財專員-紀琳」名義佯稱可代為投資天然氣、黃金賺錢等語,致施孝中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⒈113年2月4日14時7分許匯款5萬元。 ⒉113年2月6日15時35分許匯款1萬3,000元。 ⒈113年2月4日18時33分許,以網路轉帳5萬元。 ⒉113年2月6日16時46分許,以網路轉帳1萬3,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施孝中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35-37頁)。 ⒉被告之一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1-23頁)。 ⒊被害人施孝中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卷第42頁)。 ⑵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3-49頁)。 ⑶被害人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資料(偵卷第53頁)。 ⑷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55-57頁)。 2 楊芝瑜 於113年2月1日起,以Line暱稱「以寧」名義介紹楊芝瑜至「新世代加密資產外幣銀行」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楊芝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⒈113年2月5日14時55分許匯款3萬元。 ⒉113年2月5日14時56分許匯款2萬元。 ⒈113年2月5日14時58分許,以自動提款機提領1萬5,500元。 ⒉113年2月5日15時4分許,以網路轉帳5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芝瑜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75-77頁)。 ⒉被告之一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1-23頁)。 ⒊被害人楊芝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79-80頁)。 3 侯永錩 於113年2月3日起,以Line暱稱「理財專員-紀琳」名義介紹至OKB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致侯永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2月5日20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2月5日21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3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侯永錩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85-86頁)。 ⒉被告之一銀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3頁)。 ⒊被害人侯永錩提出之資料及報案資料: ⑴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87-102、105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卷第107-11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23頁)。 4 施○臨 於113年2月7日起,以Line「理財專員-紀琳」名義介紹施○臨至OKB投資網站投資,致使施○臨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2月7日14時15分許匯款2萬5,000元。 ⒈113年2月7日15時13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1萬元。 ⒉113年2月7日15時14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施○臨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145-147頁)。 ⒉被告之一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3頁)。 ⒊被害人施○臨提出之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157頁)。 ⑵郵政儲金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偵卷第159頁)。 ⑶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61-165頁)。 ⑷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本(偵卷第167頁)。
【附件】
日期 發訊人 訊息內容 出處 2023年12月5日 張羽姀 您好 原審卷第73頁 我是夏小姐的會員 莊鈞羽 你好 請你先提供你的交易所帳號及密碼哦 張羽姀 sakuara0000 Romantic0000 莊鈞羽 (設定公告) 好的 稍等哦 張羽姀 好 莊鈞羽 (截圖) 原審卷第74頁 美女 跟你確認一下 這是你的交易所帳戶 對嗎!? 張羽姀 對 莊鈞羽 那在跟你確認一下 你是配合一萬方案 對嗎!? 張羽姀 對 莊鈞羽 因為我看你裡面餘額24750 你有多入金進去還是說有自己操作一點獲利嗎 張羽姀 入資一萬 尚未開始 莊鈞羽 (截圖) 方便通話嗎!? 張羽姀 在外面 莊鈞羽 何時方便呢 我需要跟你做一個確認 張羽姀 恩 莊鈞羽 不然我沒辦法開始執行操作 張羽姀 現在可以 原審卷第75頁 莊鈞羽 好的 張羽姀 (貼圖) 莊鈞羽 (未接來電) 張羽姀 (貼圖) 莊鈞羽 哈囉 沒有顯示我撥通給你嗎!? 張羽姀 對 莊鈞羽 那你撥給我 張羽姀 好 (通話時間1分25秒) 莊鈞羽 幫我截圖一下哦 謝謝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幫你做確認~ 原審卷第76頁 ... 張羽姀 好 莊鈞羽 (截圖) 你領到一倍優惠金了 (收回訊息) (收回訊息) 跟交易所說 這個一倍優惠金 我要退掉 不小心領到了 原審卷第77頁 現在 張羽姀 好 莊鈞羽 把那個優惠退掉 退好之後 跟我說一聲 張羽姀 好 (截圖) 莊鈞羽 打給我 打電話給我 張羽姀 (通話時間16分34秒) 莊鈞羽 _yangneng 這個LINE ID融資貸款代辦的 你先去加入然後照以下方式下去說 原審卷第78頁 你好我在網路上看到你的資訊 近期有遇到一些資金周轉上的困難 所以看到你的資訊想要了解一下我有什麼方向可以做辦理貸款的部分 但我也不知道我自己的條件能辦理多少所以想請你幫我以我目前自身的條件 幫我辦理最高的就好 這兩句 複製貼上傳過去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看消息怎樣每天跟我回報 張羽姀 恩 2023年12月6日 莊鈞羽 如何? 有進展? 張羽姀 (截圖) 原審卷第79頁 莊鈞羽 好 你填一下表格給人家 張羽姀 已填寫完畢 莊鈞羽 好 張羽姀 (貼圖) 我詢一下 我還在入資多少呢? 莊鈞羽 你不用跟貸款說你需要多少 讓對方以你條件辦理到最高就好 張羽姀 不是 莊鈞羽 !? 張羽姀 昨天你跟我說的,我有點忘記 我要記一下而已 我沒說 他還在處理 原審卷第80頁 你等貸款下來 實際拿到多少 我才能幫你規劃 我知道了 我記得你說在入資5〜6000左右 對吧 莊鈞羽 我可沒說喔 我那是跟你討論你去跟你朋友借 反正你就是等貸款看怎樣 隨時跟我講 張羽姀 喔喔 我記得你說會幫我跟公司爭取是吧! 莊鈞羽 所以我說 你貸款下來我才能跟你討論 2023年12月7日 莊鈞羽 今天有消息嗎? 張羽姀 沒有 莊鈞羽 貸款沒回你? 張羽姀 沒有 原審卷第81頁 莊鈞羽 你交易所帳戶 都不要去亂動到喔 張羽姀 沒有 莊鈞羽 一樣沒消息? 截圖我看一下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貼圖) 張羽姀 (貼圖) 莊鈞羽 ? 莊鈞羽 你追蹤一下貸款 看他能幫你辦理什麼 張羽姀 恩 我有一個想法不知道可不可以,那就是先用一萬操作看看,錢下來,再用五萬操作,這樣不知道行不行呢? 原審卷第82頁 這只是我的想法而已 莊鈞羽 我上次有說不行了 張羽姀 恩 2023年12月8日 莊鈞羽 現在如何? 貸款進度跟我說一聲 張羽姀 目前沒有任何消息 莊鈞羽 截圖我看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你要主動問對方 問對方說 有沒有什麼可以辦理 張羽姀 恩 (截圖) 原審卷第83頁 莊鈞羽 晚點還是沒回就直接打給對方 (截圖) 張羽姀 好 (截圖) 請她幫你辦理 原審卷第84頁 張羽姀 恩 2023年12月9日 莊鈞羽 看情況如何跟我回報 我檢討報告剛寫完 要下班了 目前情況如何?! 張羽姀 在忙 晩點回覆你 莊鈞羽 好的 那我等你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好的 你看網銀 有沒有辦法用線上的 像台新 就可以線上下載存簿明細 中信也可以 國泰也可以 張羽姀 了解 原審卷第85頁 莊鈞羽 不會的話你Google搜尋一下你的網銀怎麼下載 基本上很多銀行都有 張羽姀 嗯嗯 莊鈞羽 事情處理好你身上就有一筆60萬至70萬了 (貼圖) (貼圖) 張羽姀 好 2023年12月10日 莊鈞羽 目前進度如何呢~? 張羽姀 我在忙 莊鈞羽 上班嗎 張羽姀 對 莊鈞羽 辛苦了 上班加油 有空的時候 貸款在追蹤一下 資料補齊 張羽姀 好 2023年12月11日 莊鈞羽 目前進度如何呢 方便截圖給我一下嗎~~ 因為我需要交報告唷 張羽姀 今天工作太忙了,還沒去用 原審卷第86頁 抱歉 2023年12月12日 莊鈞羽 目前進度如何呢!? 張羽姀 在上班 莊鈞羽 下班後告訴一下我進度 我好幾天報告交不出來 被罵很慘了 !? 2023年12月13日 莊鈞羽 ㄜ 太扯了吧 完全不回 請問現在是 沒要處理的意思嗎? 2023年12月14日 莊鈞羽 可以給回覆嗎? 張羽姀 (截圖) 2023年12月15日 莊鈞羽 (貼圖) 原審卷第87頁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好 進度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好 張羽姀 剛剛貸款跟我說我現在只能貸2萬而已 2023年12月17日 莊鈞羽 好 看什麼時候下來跟我講 原審卷第88頁 張羽姀 好 (截圖) 莊鈞羽 好 目前如何 張羽姀 (截圖) 莊鈞羽 那個照會內容你要記得 不要講錯 張羽姀 恩恩 2023年12月19日 張羽姀 (截圖) 原審卷第89頁 莊鈞羽 你跟朋友說是聯络人就好 張羽姀 (截圖) 一定會被發現的 (收回訊息) 我已經沒什麽朋友了,在騙朋友,我豈不是被謝謝在聯絡了? 莊鈞羽 那所以事情沒打算做處理了嗎? 本金跟獲利你都不要了? 張羽姀 有 我要怎麼處理? 要 難道我的一萬就要當詐騙集團在騙是嗎? 我哪裡不想處理,不想要錢? 莊鈞羽 拿著你名下的機車 去當鋪 原審卷第90頁 不用押機車 押行照就好 拿行照去借錢 已讀的部分是 了解了 等下會去 還是說 看見了 不想去 也不想回 ? 張羽姀 (截圖) 上班無法一直用手機 我只能给你看 莊鈞羽 你不用在想貸款了 你只能去當鋪 連手機貸款都要保人 就能知道你的信用評分很低 張羽姀 我無法當鋪 莊鈞羽 那就看你自己了 配合上都是有簽合約 張羽姀 我沒錢 這一萬是我的生活費,我投了,造成我自己的生活上的不便,我人不舒服沒錢可以去,我三餐都沒錢可以吃飯 原審卷第91頁 莊鈞羽 如果這是你的一萬生活費你自己應該謹慎行動 張羽姀 該貸的我也用了 莊鈞羽 而不是專員给你什麼指示 你卻照自己的方向去做 張羽姀 好像都我的問題 莊鈞羽 不然呢? 我們有叫你領一倍優惠金? 我們公司哪一個人叫你領的 你講得出來我叫他來幫你出錢 張羽姀 為了這些事,我上班沒認真都被訂耶 我公司已經警告我了 莊鈞羽 不用自己出錯把問題怪到別人身上 你是成年人 不是小朋友 張羽姀 說我在玩手機,請我回家了 莊鈞羽 了解? 莊鈞羽 兩條路給你做選擇 1.當鋪押行照處理借款 2.放棄處理 視同惡意棄單違約 我們法律團隊會到你家跟你談賠償 談不攏就和解 和解也不願意就法律程序走一走 原審卷第92頁 如果你能返老還童 回到1歳 我可以原諒你 所以要選哪種昵? 1月8日 張羽姀 (通話時間7分52秒) (收回訊息) 莊鈞羽 吃完飯記得敲我 先下載Bitget 然後做註冊 註冊完成 跟我說 張羽姀 下載好了 莊鈞羽 註冊好了嗎 哈囉 肚子很餓 到現在都還沒吃 能盡快嗎 張羽姀 (截圖) 原審卷第93頁 已註冊好 剛剛忘記密碼 莊鈞羽 所以你改密碼了? 張羽姀 是 莊鈞羽 那改用你老公的吧 不然你改密碼後 張羽姀 (通話時間1分55秒) 莊鈞羽回覆: 幣托截圖畫面給我
TCHM-114-金上訴-443-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