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王信任
送達代收人 郭茲貝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椀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KSHV-113-上-125-20250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