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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鹿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嬌 代 理 人 李因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份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59-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瑞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翔 代 理 人 蔡姵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12月10日 4萬3125元 8496590

2025-03-31

TPDV-114-除-428-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聚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震興企業有限公司 陳澤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10,447元 MS0273338

2025-03-31

TPDV-114-除-350-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6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0月4日 478,025元 NS1682553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7月2日 1,089,205元 NS4467629

2025-03-31

TPDV-114-除-451-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葉瑋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31

SLDV-114-除-158-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03-20250331-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2025-03-31

HLDV-114-除-1-2025033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聖聯輪胎有限公司 凱基苗栗分行 113年8月15日 768,000元 BS5044515

2025-03-31

MLDV-114-除-19-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楊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0月30日 95,978元 KG8477083

2025-03-28

TPDV-114-除-460-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1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上列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本院114年度除字第3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 原第一審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6日以114年度除字第316號裁定駁回在案,該裁定並 於同年3月6日送達抗告人代理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是抗告人之抗告期間至同 年月17日屆滿(抗告期間末日原為同年月16日,因該日為國 定假日,順延1日為同年月17日),惟抗告人遲至114年3月1 8日始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 顯已逾上開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2025-03-28

TPDV-114-除-316-2025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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