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訴訟代理人 郭宜函律師
簡晨安律師
羅瑞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聯鐘等7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
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0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
;另被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50元(每人6,750元×7人),合計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490元(25,240元+47,250元=72,490元)。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TYDV-113-勞訴-66-20250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