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974號
原 告 陳俞志
被 告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當選遠雄之星7社
區第二屆A棟委員,並經推選為監察委員,同年8月1日正式
上任,被告為「浪浪群」之核心成員。原告為了遠雄之星七
社區,自費參加防火管理人受訓,被告卻以文字在「浪浪群
」裡公開散布「遠七目前已經每個月付給他(新臺幣【下同
】)3000塊」、「還幫他付錢去上課」、「自己聘用自己」
、「不過他有在大群問,就是沒人要當」等不實陳述,藉此
錯誤訊息加以渲染,企圖誘使更多社區居民和網路用戶參與
對原告貶抑言論、負面評價與恣意辱罵,被告利用網軍組織
團夥操作認知作戰的網路霸凌行為,惡意散佈不實陳述,持
續加重侵害原告人格權,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大的痛苦,
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請求法院判決:(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程序到庭,但前曾提出書狀抗辯:(一
)本件原告就同一事實、同一內容,用不同方式恣意興訟,
均經審理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原告之行為顯有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並基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應處
以罰鍰。(二)原告主張均非屬實,被告於群組內所發布之
留言,僅係就系爭社區事務為討論,因而有討論到涉及原告
之事項,且原告就本件所涉相關系爭社區事務內容,於事實
上、法律上之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於法律上均
顯無理由。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
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
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
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名
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行為人
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
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
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
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
判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文字在「浪浪群」裡公開散布「遠
七目前已經每個月付給他3000塊」、「還幫他付錢去上課
」、「自己聘用自己」、「不過他有在大群問,就是沒人
要當」等語,僅係就原告運用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方式,
為其主觀上認知所發表其個人意見,亦未見被告有何偏激
或辱罵之言詞,堪認被告上述所言仍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
圍,並未逾合理之範圍,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言已不法
侵害其名譽權云云,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SDEV-113-沙小-97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