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陳銘珠
被 告 梁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
2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司
執字第2940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製作之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因系爭分配表製作之被告分配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75,151元係錯誤,應更正為2,271,666元等語。足見本
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03,485元(計算式
:2,875,151元-2,271,666元=603,48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603,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TYDV-113-補-151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