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陳○○、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據原告之主張及被繼承人陳○○之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
之遺產價額分列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592,59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97,531元〔計算式30,592,59
4元×1/3=10,197,531.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1,7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230/57460 1,371,083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4,804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481,062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4,330元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63,164元 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056元 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0000000元 8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920元 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69,624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1,272元 11 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房屋 20000/100000 1,580元 12 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房屋 20000/100000 1,940元 13 屏東縣○○鄉○○村○○路○○巷0號房屋 全部 316,000元 14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 有限公司餘額 全部 262元 15 存款 全部 4,769,004元 16 投資 全部 2,828,709元 總計:30,592,594元 備註: 1.編號1至13價額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 2.編號14至16價額依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
PTDV-113-家補-536-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