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韋慶霖即鑫偉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允翰
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允翰、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5,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SDEV-112-沙簡-81-20241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