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高碧姿
相 對 人 高雯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高雯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高碧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高如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因重度身心障
礙,長期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
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
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妹高如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第7頁)、高如瑩同意書(
第8頁)、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第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第11~12頁)、戶籍謄本(第15~17頁),又相對人經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黃芳慧醫師鑑定結果略以:基於受鑑定人有
重度智能障礙,程度重大,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
助,短期回復可能性低,可為監護宣告,有該院114年1月22
日函檢送之鑑定書(本院卷第29~33頁)可參。綜上,足認相
對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之程度,應受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另指定高如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對人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TCDV-113-監宣-1075-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