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莓翠
被 告 簡黃秀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黃德福
黃德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黃莓翠提起訴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
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
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
萬9,232元,原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僅曾於113年11月28日繳3萬9,232
元,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查詢
本院收費處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條、第9
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TYDV-113-家繼訴-16-20241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