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
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
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
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蕭
泓哲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
為分割。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亦為蕭泓哲之債權人,
執有執行名義(本院112年10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宙字第1628
52號債權憑證),為確認蕭泓哲之應繼分等,乃聲請閱覽、抄
錄系爭事件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供聲請人辦理分割繼承登
記、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等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聲
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有何法律上
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TPDV-113-聲-600-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