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蔡○○
聲 請 人 蔡林○○
相 對 人 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之日止,
按月給付聲請人蔡○○、蔡林○○各新臺幣(下同)0,000元、00,00
0元之○○費,而聲請人蔡○○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00歲,聲請
人蔡林○○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00歲,依112年臺灣地區簡易
生命表所載,00歲以上之平均餘命為0.00年,是本件標的價額為
0,000,000元(計算式:0,000元×00月×0.00年+00,000元×00月×0
.00年=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
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
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3-家補-568-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