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殷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殷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殷榎(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
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先
後經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及附表編號1
、5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5年1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
10月。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113年10月23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
3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
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經徵詢其
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03頁),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
已執行完畢部分,於本件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將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4等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169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8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169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號 (已執畢)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65號 (編號2至4,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65號 (編號2至4,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5日 113年8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45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10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65號 (編號2至4,前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28號
TCHM-113-聲-149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