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華菁企業有限公司、殷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喬誠股份有限公司、鄭却、范圳達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2年7月16日 未記載 2,54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