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東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1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如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均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
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
長會議決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51,905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謄本登記上訴人之權利範圍 上訴人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22 1,400 1/30 3,37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0.28 5,139 1/30 18,891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65.48 9,000 1/30 829,644元 合計:851,905元
CTDV-109-訴-1098-20241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