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貳、實體部分欄」第六項沒收部分之第
㈢部分關於「238,000萬元」與主文所示不符,顯係誤寫,應予更
正為「238,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
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貳、實體部分欄」第六項沒收
部分之第㈢部分關於「238,000萬元」與主文所示不符,顯係
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依職權更正為
「238,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SLDM-113-訴-702-20241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