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珮蓉
陳純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素蘭、許峯榮等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5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與上訴聲明如下:
㈠上訴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起訴為先位聲明:⒈確認被繼承人許志
郎(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立之公證遺囑無
效。⒉被告許素蘭應分別給付原告許珮蓉 陳純女各新臺幣(
下同)1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許素蘭應將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土地於112年8月29日以遺囑繼承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⒋被繼承人許志郎(下稱被繼承人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即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⒌前開第⒉項部分,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及
為備位聲明: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下述
之方式分割,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遺產由被告許素蘭單
獨取得;附表ㄧ編號5所示之遺產則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取
得1/4。⒉被告許素蘭應分別給付原告2人各107,7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
擔。
㈡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為:原判決關於分割遺產之訴部分及該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應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繼承人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前揭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所述之
方式分割等語。
二、向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
42條第2項均有明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
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立
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
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
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
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
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
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裁定
可參)。
三、經查,本件經比較上訴人於原審之先、備位聲明,應以先位
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自應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復觀諸上訴人於原審之先位聲明,其係以一訴合併請
求確認遺囑無效、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其訴訟
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上訴
人對遺產之繼承權,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
上訴人因分割遺產可得客觀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應為431,039元【計算式:862,078元(附表一之被繼
承人之遺產核定價額)×1/4(應繼分比例)×2人=431,03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530元【計算式:4,740元-2,210元=2,530
元】。至於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依據113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即應為8,880元。
四、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530元,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如未依主文所示期
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志郎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96.8平方公尺 全部 352,728元 2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平方公尺 1/2 3,000元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90平方公尺 1825/ 10000 500,000元 4 雲林縣○○鄉○○○○00000○○○○○ 0○號:00000000000000) 3,240元 5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江翠分部存款3,310元及其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3,110元 合 計 862,078元 備註:編號3之土地由許素蘭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後,以500,000元之 價格出售予第三人。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許志郎遺產之 應繼分、特留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1 陳純女 1/4 1/8 2 許峯榮 1/4 1/8 3 許素蘭 1/4 1/8 4 許珮蓉 1/4 1/8
ULDV-113-家繼訴-1-20250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