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淳羚
俞羽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淳羚、俞羽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MLDM-111-訴-268-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