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曾文瑞
蔡政潔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告蔡政潔持如附表二所示光楠公司簽發之支票向原告借多
少錢?原告交付多少錢給被告蔡政潔?被告蔡政潔有無清償
?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二、訴外人郭顏登美於民國110年間提供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
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
同)400萬元,則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借款多少錢
?原告交付多少錢給借款人?借款人有無清償?並提出相關
資料佐證。又上開第二順位抵押權與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
25號、112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支
付命令所載債權有何關係?
三、訴外人郭顏登美於112年間提供系爭房地為原告設定第三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則第三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借款多少錢?原告交付多少錢給借款人
?借款人有無清償?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又上開第三順位
抵押權與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112年度司票字第144
9號、112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有何關係?
四、上開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別所擔保之債權與如附
表一、二所示債權有無關係?若有,其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一:被告曾文瑞簽發之支票一覽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背書人 退票理由 備註 1 112年10月27日 84萬7,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21頁 2 112年10月19日 83萬5,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23頁 3 112年10月13日 82萬5,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5頁 4 112年11月16日 69萬2,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27頁 5 112年11月22日 78萬9,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29頁 6 112年11月23日 81萬9,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31頁 7 112年11月10日 79萬6,000元 0000000 蔡政潔 掛失空白票據 本院卷一第33頁 合 計 560萬3,000元
附表二:光楠公司(負責人洪景政)簽發之支票一覽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退票理由 備註 1 112年10月20日 83萬5,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03頁 2 112年10月25日 82萬1,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05頁 3 112年10月31日 86萬2,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07頁 4 112年10月27日 95萬7,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09頁 5 112年10月27日 48萬5,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 本院卷一第211頁 6 112年11月16日 58萬9,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本院卷一第213頁 7 112年11月24日 63萬7,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本院卷一第215頁 8 112年11月30日 72萬9,000元 QN0000000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本院卷一第217頁 合 計 591萬5,000元
CYDV-112-訴-848-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