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洪朝棟
相 對 人 葉喬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80號假扣押
裁定,關於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財產超過新臺幣67,000元部分撤銷
撤銷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962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
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
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
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
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判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8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於新臺幣
(下同)1,767,000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嗣相對人提起本
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505號民事
判決確定(下稱本案判決),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業經判
決駁回,為此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係以聲請人未清償兩張支票票款合
計共1,767,000元,經本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系爭假扣押裁
定,而本案判決係就其中一張票面金額1,700,000元之支票
,認聲請人不負發票人責任而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起訴,並
確定在案。足見相對人係受一部敗訴判決確定,依首揭裁判
意旨,聲請人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
67,000元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因無其他得
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PCDV-113-司全聲-73-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