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聞振容
黃群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漢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63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
蔡漢朝、林素霞、林柏妏應各給付再審原告聞振容新臺幣(下同
)44萬元、再審原告黃群群23萬6000元本息,是本件再審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202萬8000元〈計算式:(440,000×3)+(236,000×3
)=2,028,000〉,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