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曹瑞蓮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梁氏秋莊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周岳律師
被 告 鼎藏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忠翰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陳珮妤
邢宇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及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第256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歷次聲明主張如下: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梁氏秋莊為被告,並聲明:⒈被告梁氏秋
莊應容忍原告僱工或原告指派之修繕人員進人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6樓房屋)修復
漏水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費用。⒉梁氏秋莊應自110年11月
16日起至稱系爭6樓房屋修復漏水至完全不漏水為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813元。⒊梁氏秋莊應給付原
告3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壢簡卷第3頁)
㈡又因梁氏秋莊將系爭6樓房屋出售予陳珮妤、邢宇得,且經鑑
定漏水原因後,原告主張系爭6樓房屋所在社區之管理委員
會亦應負修繕、賠償之責,遂於113年2月21日以民事變更追
加狀,追加陳珮妤、邢宇得、鼎藏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下
稱鼎藏管委會)為被告(本院卷一第220-221頁),嗣原告
之訴迭經擴張、減縮,原告復於113年11月28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故原告最後訴之聲明為:⒈梁氏
秋莊、被告陳珮妤、邢宇得應依附表編號1、2、3所示,將
系爭6樓房屋之漏水處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狀態。⒉被告鼎藏管
委會應依附表編號4所示,將系爭6樓房屋之側面外牆及門牌
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下稱系爭5樓房屋)
側面外牆漏水處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狀態。⒊梁氏秋莊、陳珮
妤、邢宇得、鼎藏管委會(下合稱被告)應自110年11月16
日起至訴之聲明第1、2項漏水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為止,連帶
按月給付原告1萬4,813元。⒋梁氏秋莊、陳珮妤、邢宇得應
連帶給付原告5萬5,7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4萬9,8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⒍就前開訴之聲明第3-5項部分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261-262頁)。
㈢經核原告上開變更及追加,與原請求係基於相同之基礎事實
,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均具有同一性,可相互利用,亦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就金額擴張、減縮部分乃
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減縮,揆諸前揭法條,於法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梁氏秋莊前為系爭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陳珮妤、邢宇得則
為系爭6樓房屋現所有權人,鼎藏管委會則為系爭6樓房屋、
原告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因系爭6樓房屋
管線漏水及系爭5樓房屋外牆維護不當,致原告所有系爭5樓
房屋玄關、主臥室、次臥室等處均有漏水,且屋內牆面長期
受潮而產生壁癌,被告經原告多次催促仍未修繕,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排除對系爭5樓房屋所有權之侵害,並加以修繕以
回復原狀,另原告原將系爭5樓房屋作為出租他人之用,因
漏水而無法出租,自屬受有無法收益租金之損害,被告亦應
賠償自存證信函催告後之租金損害。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767條
第1項中段、第776條第1項前段、第800條之1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
㈠梁氏秋莊則以:
原告所提出之鑑定報告係由不具足夠專業性之鑑定機構所為
之鑑定,其鑑定內容均不可採。縱認鑑定報告結論正確,惟
鑑定報告針對修繕費用部分有重複計算且浮報之情事,亦不
可採。另原告主張租金預期利益損害部分,未盡舉證之責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㈡鼎藏管委會則以:
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側面外牆若係因雨水導致漏水,依據交
通部中央氣象署顯示之桃園降雨資料僅為133天,實際上並
非每日皆降雨,而補充鑑定時係以持續性灑水測試,始發現
衛生紙具有水痕情形,但實際上天氣下雨並不會有如此強烈
之水柱沖刷側面外牆之情形,故不得以系爭5樓房屋側面外
牆有破損,得出導致主臥室漏水之結果,兩者之間並無因果
關係。另系爭5樓房屋雖有漏水情事,惟依照鑑定意見觀之
,僅是局部單點漏水,其房屋結構上亦屬健全完整,屬於可
供居住之安全建築,雖因漏水或許會導致房屋租金價值降低
,但僅須原告調降租金,即可再用以收益,而原告卻將之閒
置,而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全部之每月租金,並不合理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㈢陳珮妤、邢宇得則均以:伊們不同意原告之請求,原告房屋
因為漏水所受損害是前屋主梁氏秋莊時期所導致,伊們買下
房屋後就沒有漏水了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5樓房屋為其所有,梁氏秋莊為系爭6樓
房屋之前所有權人,陳珮妤、邢宇得則為系爭6樓房屋之現
所有權人,系爭5、6樓房屋房屋為上、下相鄰之分戶住宅,
且系爭5樓房屋玄關、主臥室、次臥室漏水及牆面有產生壁
癌,原告有將系爭5樓房屋出租他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
爭5樓房屋所有權狀、屋內漏水照片、租賃契約等件為證(
壢簡卷第5-6頁、本院卷一第291-293頁、第297-302頁),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5、6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資料等件為憑(壢簡卷第14-19頁、本院卷一第151-161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至原告主張因系爭6樓房屋及大樓外牆漏水,導致系爭5樓房
屋多處受損,應由被告負修繕及賠償之責乙節,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點為:㈠本件是否有系爭6
樓房屋從上而下滲漏水至系爭5樓房屋之情形?㈡本件是否有
大樓外牆從外而內滲漏水至系爭5樓房屋之情形?㈢系爭6樓
房屋、大樓外牆之滲漏水是否因此導致系爭5樓房屋之損害
?修復之項目、方法及費用為何?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5
樓房屋租金損失,有無理由?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6樓房屋並無從上而下滲漏水至系爭5樓房屋,亦無大樓
外牆從外而內滲漏水至系爭5樓房屋之情形: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須證明致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
明責任。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⒉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
協會鑑定系爭5樓房屋漏水原因,經該會出具鑑定報告,鑑
定結論為:「①系爭5樓房屋玄關天花板及壁面,為系爭6樓
房屋廚房水槽之冷給水管破損所致。②系爭5樓房屋次臥室天
花板及壁面,為系爭6樓房屋次臥室外牆之冷媒管開口處未
填縫所致。③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與樑及壁面,就系爭
6樓房屋之給水管、排水管、防水層測試,該區城均無色劑
滲出,輔以水分儀檢測其數值亦無上升,故應與系爭6樓房
屋之室內用水無涉。由於本次鑑定著重於確認系爭5樓之滲
漏水是否可歸責於系爭6樓,且初勘當時系爭5樓至6樓間之
主臥同側外牆可見白華現象,建議以高空垂吊方式檢測外牆
是否有裂痕或滲水,並針對裂痕處注水測試,以確認是否為
該外牆裂痕所致」等語,有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
護協會鑑識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本院卷
一第89-126頁)。
⒊由系爭鑑定報告觀之,顯然無法釐清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漏水
來源,故本院再依原告之聲請,就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漏水
原因,再度囑託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補充
鑑定,經該會補充鑑定後,函覆結果為:「於系爭5樓側面
外牆之磁磚填縫未確實處、磁磚銜接裂縫處、空調排水積累
青苔孳生,分別以持續性撒水測試,檢測外牆壁面防水層是
否破損。經灑水測試後,為證是否為外牆所致撕除部分不透
水之壁紙,擦拭殘留水分,置放衛生紙測試是否持續滲水。
經紅外線熱像儀檢測,系爭5樓房屋主臥側面壁面溫度數值
確實有下降之情形,測試用衛生紙出現水痕,可證側面外牆
防水層有破損之情形」等語,有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
者保護協會113年1月3日住保鑑字第113011007號函在卷可佐
(下稱系爭補充鑑定,本院卷一第189-207頁)。
⒋又系爭補充鑑定雖已認定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漏水之來源為大
樓外牆,然系爭補充鑑定於回覆系爭5樓房屋次臥牆面壁紙
水漬之修復方法及費用時,修復費用各項工序及加總費用並
非正確,且於修復工序及費用時,僅有連工帶料之金額,而
未將工資、材料分別列明金額。本院第3度依原告之聲請,
就上開問題函詢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經
該會分別詳列各項修復工序之工資、材料金額,並就加總金
額錯誤部分回覆以:系爭補充鑑定項次二之系爭5樓次臥修
繕說明,其費用項次㈢、㈣、㈨三項提及金額合併標題為繕打
錯誤,費用項次㈢應更正為合併於「一、㈢、6」、費用項次㈣
應更正為合併於「一、㈢、7」、費用項次㈨應更正為合併於
「一、㈢、12」;系爭補充鑑定項次二之各項修繕金額加總
應為33,250元整等語,有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
協會113年5月24日住保鑑字第113011499號函在卷可佐(下
稱系爭更正函,本院卷一第395-397頁)。
⒌據此,系爭鑑定報告雖指出系爭5樓房屋玄關、次臥室漏水原
因為系爭6樓房屋廚房水槽之冷給水管破損、次臥室外牆之
冷媒管開口處未填縫所致乙情,系爭補充鑑定亦認定系爭5
樓房屋主臥室之漏水成因乃系爭5樓房屋側面外牆防水層有
破損所致等節,固有系爭鑑定報告、系爭補充鑑定存卷可稽
。惟系爭鑑定報告仍須經本院再次囑託補充鑑定,方能以系
爭補充鑑定釐清系爭5樓房屋漏水原因,且系爭補充鑑定於
費用加總時存有錯誤,是系爭5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為何,判
斷上並非容易,自應以專業及縝密之方法鑑定,並綜合檢測
數據、現場會勘及調閱文件等資料研判之。
⒍就系爭鑑定報告(本院卷一第89-126頁),鑑定人之會勘日
期、鑑定方法、鑑定結果及漏水原因,摘錄如下:
①111年12月8日鑑定前初步勘驗
玄關之天花板及壁面、次臥室之天花板及壁面、主臥室之天
花板與樑及壁面,目視即有壁癌霉斑生成,但該壁癌屬乾燥
狀態並無水滴滴落。
②112年1月12日第1次檢測
⑴於系爭6樓室內水龍頭銜接水管至外牆冷媒管開口處,以持續
性注水,檢測冷媒管開口處之防水層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
0.5小時後,旋即於系爭6樓次臥踢腳板滲出水流,可證冷媒
管開口處之防水層有破損。鑑於一般工程慣例上室內房間地
壁均無施作防水工程,而該冷媒管開口破損處,經年累月逢
風雨沖刷,即流至系爭6樓次臥室,再經樓地板往下滲漏至
系爭5樓次臥室之天花板及壁面。
⑵於系爭6樓浴室淋浴間壁面埋設水管出口處,以持續性注水,
檢測淋浴間壁面之防水層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3小時後,
再以水分儀量測系爭5樓壁癌處,其水分數值並無上升,可
證浴室壁面之防水層並無破損。
⑶於系爭6樓廚房水槽及後陽台洗衣機之排水管,以持續性注水
,檢測排水管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3小時後,再以水分儀
量測系爭5樓壁癌處,其水分數值並無上升,可證排水管並
無破損。
③112年3月15日第2次檢測
⑴於系爭6樓後陽台熱水器之熱水管出口安裝壓力錶,檢測熱水
管內之壓力是否恆定,若壓力數值迅速下降,該熱水管即有
破損。檢測結果原壓力數值為3.08kg,經10分鐘測試後其壓
力數值仍為3.08kg,並無掉壓之情形,可證熱水管無破損。
⑵於系爭6樓浴室洗手台之冷水管進行同上之壓力測試。檢測結
果原壓力數值為3.98kg,經10分鐘測試後其壓力數值變更為
2.17kg,有掉壓情形,再以電動加壓機加入食用色劑-藍色
,檢測冷水管何處破損,旋即於廚房水槽後方之壁面埋設冷
水管出口滲出藍色色劑,可證廚房水槽之冷給水管有破損。
該破損處之水流,循著系爭6樓廚房之壁面,經客廳玄關之
壁面,匯集至系爭5樓玄關之天花板及壁面,形成壁癌。
⑶於系爭6樓浴室之乾區地面(馬桶區)、濕區地面(淋浴間)
,以積水測試並加入食用色劑-綠色,檢測防水層是否有破
損。經積水測試6小時,系爭5樓壁癌處並無滲漏色劑,且以
水分儀量測其水份數值並無上升,可證防水層並無破損。
⑷於系爭6樓浴室洗手台之排水管,以持續性注水並先後加入黃
色、紅色食用色劑,檢測排水管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6小
時後,系爭6樓客廳地板縫隙即見兩種色劑滲出,可證該排
水管有破損之情形,惟系爭5樓壁癌處並無滲漏色劑,且以
水分儀量測其水份數值並無上升,可證系爭5樓壁癌與該系
爭6樓洗手台之排水管破損無涉。
④112年5月17日第3次檢測
⑴於系爭6樓客廳冷氣之排水管,以持續性注水並加入食用色劑
-紅色,檢測排水管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4小時後,系爭5
樓壁癌處並無滲漏色劑,且以水分儀量測其水份數值並無上
升,可證客廳冷氣之排水管並無破損。
⑵於系爭6樓主臥室冷氣之排水管,以持續性注水並加入食用色
劑-藍色,檢測排水管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4小時後,系爭
5樓壁癌處並無滲漏色劑,且以水分儀量測其水份數值並無
上升,可證主臥室冷氣之排水管並無破損。
⑶於系爭頂樓之雨水排水管,以持續性注水並加入食用色劑-綠
色,檢測排水管是否破損。經注水檢測4小時後,系爭5樓壁
癌處並無滲漏色劑,且以水分儀量測其水份數值並無上升,
可證頂樓公用之雨水排水管並無破損。
⒎由系爭鑑定報告上開鑑定方法可知,鑑定人會以持續性注水
並加入食用色劑方式,以目視方式勘驗有無滲漏色劑,據此
檢測排水管、防水層有無破損,並輔以水分儀量測水分數值
有無升高以佐證之,而以前開方式(持續性注水+食用色劑+
水分儀)排除系爭6樓房屋之浴室壁面防水層、廚房水槽及
後陽台洗衣機之排水管、後陽台熱水器、浴室之乾區地面及
濕區地面、客廳冷氣之排水管主臥室冷氣之排水管、頂樓之
雨水排水管等處為漏水成因。
⒏然鑑定人檢測系爭6樓房屋外牆冷媒管開口處時,卻僅以持續
性注水方式檢測有無漏水,而未加入食用色劑,亦未再以水
分儀量測水分數值,復以推論方式臆測「鑑於一般工程慣例
上室內房間地壁均無施作防水工程」,而未實際開挖或調查
其他資料以確認室內房間地壁有無施作防水工程,則縱因系
爭6樓房屋外牆冷媒管開口處存有冷媒開口處防水層未密合
,亦無從單憑有滲出水流之結果即可得出「該冷媒管開口破
損處,經年累月逢風雨沖刷,即流至系爭6樓次臥室,再經
樓地板往下滲漏至系爭5樓次臥室之天花板及壁面」之推論
。是系爭鑑定報告上開有關系爭6樓房屋外牆冷媒管開口處
有破損之意見,尚不足採。
⒐又鑑定人檢測系爭6樓房屋浴室洗手台之冷水管時,固有以加
壓注水方式檢測有無漏水,並加入藍色食用色劑,而在廚房
水槽後方之壁面埋設冷水管出口滲出藍色色劑,惟鑑定人並
未在系爭5樓玄關之天花板及壁面壁癌處發現有滲出藍色色
劑之情事,亦未再以水分儀輔助檢測水分數值有無上升,復
未調閱系爭5、6樓房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核對確切位置
,則系爭6樓房屋廚房是否位在系爭5樓房屋客廳、玄關上方
,尚屬不明,然鑑定意見猶遽為研判「廚房水槽之冷給水管
有破損。該破損處之水流,循著系爭6樓廚房之壁面,經客
廳玄關之壁面,匯集至系爭5樓玄關之天花板及壁面,形成
壁癌」,則縱系爭6樓房屋廚房水槽冷給水管有滲漏情形,
該管線滲漏後水流匯集至系爭5樓玄關之天花板及壁面之原
因為何,仍屬不明,亦乏研判之依據。是系爭鑑定報告上開
有關系爭6樓房屋廚房水槽之冷給水管有破損之意見,亦非
可採。
⒑就系爭補充鑑定(本院卷一第189-207頁),鑑定人之會勘日
期、鑑定方法、鑑定結果及漏水原因,摘錄如下:
①112年8月21日進行補充鑑定,於系爭5樓側面外牆之磁磚填縫
未確實處、磁磚銜接裂縫處、空調排水積累青苔孳生,分別
以持續性撒水測試,檢測外牆壁面防水層是否破損。經灑水
測試後,為證是否為外牆所致撕除部分不透水之壁紙,擦拭
殘留水分,置放衛生紙測試是否持續滲水。經紅外線熱像儀
檢測,系爭5樓房屋主臥側面壁面溫度數值確實有下降之情
形,測試用衛生紙出現水痕,可證側面外牆防水層有破損之
情形。
②於系爭5樓正面外牆之抿石子與磁磚交接處、磁磚白華處,分
別以持續性撒水測試,檢測外牆壁面防水層是否破損。經灑
水測試後,系爭5樓房屋主臥正面壁面水分數值亦無上升,
可證正面外牆防水層並無破損之情形。
⒒由系爭補充鑑定報告上開鑑定方法可知,鑑定人會以持續性
灑水並在牆壁上黏貼衛生紙檢視是否有潮濕水痕,復以紅外
線熱像儀檢測牆壁溫度數值是否下降,再輔以水分儀量測水
分數值有無升高以佐證之,而以前開方式(持續性灑水+紅
外線熱像儀+水分儀)排除系爭5樓房屋之正面外牆為漏水成
因。
⒓惟鑑定人實施鑑定時為112年8月間時值盛夏季節,衡諸常情
,朝大樓外牆持續性灑水,本來就會達到室內降溫之效果,
是鑑定人以紅外線熱像儀溫度下降作為防水層有無破損之鑑
定方法,容非無疑。再者,鑑定人以在外牆持續性灑水,並
在屋內牆上黏貼衛生紙方式檢視水痕,然由系爭補充鑑定所
檢附之照片可知(本院卷一第202-203頁),鑑定人僅在屋
內牆壁之1處黏貼衛生紙(此即為實驗組),即在外牆持續
性灑水,而未在其他未灑水之不同牆面黏貼衛生紙(此即為
對照組),此等鑑定方法顯然欠缺對照組(若有灑水牆面與
無灑水牆面之衛生紙均有水痕,即非外牆防水層破損;若僅
為有灑水牆面衛生紙有水痕,無灑水牆面之衛生紙未見水痕
,始能推論外牆防水層破損),而無從得知衛生紙產生水痕
究係因外牆防水層破損而滲水,抑或系爭5樓房屋室內濕度
極高而導致衛生紙產生水痕,是鑑定人以黏貼衛生紙作為防
水層有無破損之鑑定方法,殊非可信。況且,鑑定人明確在
系爭5樓房屋之正面外牆持續灑水後,有以水分儀量測水分
數值作為輔助判斷,此由系爭補充鑑定載明「經灑水測試後
,系爭5樓房屋主臥正面壁面水分數值亦無上升,可證正面
外牆防水層並無破損之情形」等語即明,惟鑑定人在認定系
爭5樓房屋側面外牆防水層有無破損時,僅以前述紅外線熱
像儀、黏貼衛生紙方式以判定有無滲水,而未再以水分儀量
測水分數值作為輔助判斷,可徵鑑定人未能採取同一鑑定方
法,是系爭補充鑑定報告上開有關系爭5樓房屋側面外牆防
水層有破損之意見,難認可採。
⒔基上所述,系爭鑑定報告僅以會勘現況及持續性注水方式為
研判,並未加入食用色劑以追蹤滲水,亦未以水分儀檢測水
分數值,復未確認系爭5、6樓房屋格局之確切位置,亦未鑑
定系爭6樓房屋外牆冷媒管、廚房水槽冷給水管是否確實滲
漏、該管線滲漏之原因。而系爭補充鑑定並未採取同一鑑定
方法(系爭5樓房屋正面外牆有使用水分儀,系爭5樓房屋側
面外牆則否),且鑑定方法中欠缺實驗組及對照組(有灑水
、無灑水牆面均應黏貼衛生紙),採取之鑑定方法在鑑定時
是否能確實達到鑑定目的仍值存疑(在盛夏時以朝外牆灑水
,再以紅外線熱像儀檢測溫度)。況且,系爭補充鑑定在修
復工序金額加總部分存有錯誤,復未敘明各項修復工序之工
資、材料金額,經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以
系爭更正函更正加總金額及敘明各項修復工序之工資、材料
金額。系爭補充鑑定存有上述瑕疵,且系爭鑑定報告、系爭
補充鑑定之結論核與經驗及論理法則不符,是系爭鑑定報告
、系爭補充鑑定為本院所不採,尚不拘束本院。
⒕按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並不
拘束法院,仍應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不得不問鑑定意
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據此,系爭鑑定
報告、系爭補充鑑定既有如上所述之瑕疵可指,則系爭鑑定
報告、系爭補充鑑定之結論尚難採之,不得資為有利於原告
認定之證據,原告經本院當庭詢問後,仍主張依據鑑定報告
、現場照片即足以認定系爭5樓房屋漏水原因(本院卷一第3
42-343頁),而未為其他舉證,惟現場照片僅能證明系爭5
樓房屋存有漏水情事,無法證明係因系爭6樓房屋或大樓外
牆所致,是依卷存證據,系爭6樓房屋並無從上而下滲漏水
至系爭5樓房屋情形,亦無法認定系爭5樓房屋外牆防水層有
破損而導致系爭5樓房屋漏水。從而,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5
樓房屋之漏水原因,係陳珮妤、邢宇得、梁氏秋莊疏於維護
系爭6樓房屋管線及鼎藏管委會未能確實維護系爭5樓房屋外
牆所致,即乏據可證,而無足取。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依附表所示方式將系爭6樓房屋、系爭5樓
房屋外牆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鑑定報告、系爭補充鑑定之結論不足憑採,已如前述。
從而,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應負修繕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均於法無據。另前開所列爭點㈢部分,本院即無加以審究
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訴之聲明第1、2項
、漏水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所受租金利益
損失1萬4,813元,有無理由?
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
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應負舉證責任。
⒉系爭5樓房屋內雖多有漏水、壁癌之情況,惟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該等漏水情況有何致系爭5樓房屋無法居住使用之情事,
亦未就系爭5樓房屋係因漏水而無法出租他人乙節舉證以實
其說,再者,依卷存證據尚無法認定系爭5樓房屋之漏水原
因為被告疏於管理維護所致,難認系爭5樓房屋於110年11月
16日起未出租乙事,與系爭5樓房屋漏水間,有何相當因果
關係存在,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賠償租金損失,於法即有未合,礙難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
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776條第1
項前段、第800條之1等規定,請求被告負責將如附表所示漏
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並請求㈠梁氏秋莊、陳珮妤、邢宇得
連帶給付原告5萬5,77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49,80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應連帶自110 年11月1
6日起至附表所示漏水部分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為止,按月給
付原告1萬4,813元,均無理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編號 原告5樓房屋漏水處 漏水處(漏水原因) 修繕義務人 1 玄關 被告6樓廚房水槽冷給水管漏水。 梁氏秋莊、陳珮妤、邢宇得 2 次臥牆壁及天花板 被告6樓冷氣冷媒管開口處漏水。 梁氏秋莊、陳珮妤、邢宇得 3 主臥正面牆之牆壁、樑 ①被告6樓水龍頭未關致6樓室內樓板淹水滲漏至5樓。 ②被告6樓浴室洗手台排水管。 梁氏秋莊、陳珮妤、邢宇得 4 主臥側面牆壁(與次臥外牆一體) 大樓5、6樓臥室側面外牆漏水。 鼎藏管委會
TYDV-111-訴-1250-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