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高儷文
被 上訴人
吳建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夆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所為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儷文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本院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之家事上訴聲明狀,雖第一項聲明請
求原判決廢棄即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然第二項聲明
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是依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CYDV-113-家財訴-3-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