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宏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盧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原
在高鐵桃園車站任職,112年3月間調任台灣高鐵維修處場站
設施部北區設施維護二課新竹車站資深機電督導,每月工資
新臺幣(下同)6萬9,5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被上訴
人以伊於110年8月間任職高鐵桃園車站時,以如附表1、2所
示簡訊恐嚇、性騷擾同事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4號卷【下稱偵查卷】,下稱系
爭性騷擾事件),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6月
15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
止系爭勞動契約。惟伊對此已深刻悔悟,與A女達成和解,
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諭知緩刑確定,被上
訴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已逾30
日除斥期間,自不生效力。伊得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
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2年6月16日至同月30日間之薪資3
萬4,750元、111年度績效奬金21萬1,840元,合計24萬6,590
元,另請求自112年7月1日起至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
工資6萬9,50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4,590元。爰依系爭
勞動契約、民法第487條本文、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
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⑴確認兩
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6,590元,
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⑶被上訴人應自112年7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
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30日給付上訴人6萬9,500元,及自各
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⑷
被上訴人應自112年7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提繳4,590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
戶)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運輸服務業,對工作場所之性騷擾採取
零容忍態度,上訴人任職十餘年,對此知之甚詳,卻仍對A
女為性騷擾,倘使上訴人繼續任職,恐造成A女及其他員工
之恐慌,及對職場工作環境之不安全感,是上訴人違反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實為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伊前於110年10月12日收到系爭性騷擾事件申訴書,但上
訴人否認有性騷擾情事,且未有可直接認定上訴人傳送不當
内容簡訊之事證,故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嗣A女復於112年3
月20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審易
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提出性騷擾申訴,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
委員會於112年5月22日開會認定上訴人性騷擾A女成立,是
伊於112年5月22日始在客觀上確信上訴人確有性騷擾A女、
違反工作規則重大之事實,則伊於112年6月15日終止系爭勞
動契約,未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系
爭勞動契約既已合法終止,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提繳勞工
退休金,自無理由,而上訴人於111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日已
不在職,即不具受領資格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⑶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6,59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⑷被上訴
人應自112年7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3
0日給付上訴人6萬9,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應自112年7月1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4,590元至上訴人之
勞退專戶。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75、76、151、152頁):
㈠上訴人自93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A女亦受僱於被上
訴人。上訴人與A女屬不同部門,無上下隸屬關係。
㈡上訴人於11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6日間,傳送如附表1、2所
示內容之簡訊予A女。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於110年10月12日將性騷擾事件申
訴書函送被上訴人。
㈣上訴人於112年3月20日與A女和解,作成桃園地院112年度桃
司小調字第292號調解筆錄。
㈤A女於112年3月20日以桃園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
判決為新事證,再度向被上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
㈥A女前對上訴人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告訴,經桃園地院11
1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判
決認定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
成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確定。
㈦被上訴人員工盧志偉於112年6月15日上午在高鐵新竹車站辦
公室將解僱通知書交付予上訴人。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是否有據?
⒈按被上訴人工作規則6.11.2規定:「依6.11.1 f)係指員工有
下列情形之一,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b)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或他人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且情節重
大者。」(見原審勞專調卷第181頁)。經查,上訴人任職
高鐵桃園車站時,於110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6日間,傳送如
附表1、2所示內容之簡訊予A女,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
不爭執之事實㈡)。觀諸該等訊息內容,不但有加害A女身體
、自由等惡害告知,足使A女心生畏怖,構成刑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另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致侵犯或干擾A女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對A女亦構成性
騷擾。次查上訴人係在其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13樓住處
,使用軟體Globfone.com(伺服器名稱CLOUDFLARENET),
向A女傳送如附表1、2所示內容之簡訊,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4月14日函附職務報告影本可稽(見偵
查卷,卷宗外放)。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上訴人、A女上班時
間及騷擾行為時間對照表(見原審卷第122、123頁),上訴
人傳送如附表2編號三⑵之簡訊時,係在其上班時間,而上訴
人傳送如附表2編號四⑴、⑵之簡訊時,係在A女上班時間。足
認上訴人曾在自己上班時間對A女傳送騷擾簡訊,亦曾在A女
上班時間傳送騷擾簡訊。另如附表2編號一簡訊內容記載「I
will often go to Taoyuan high speed rail station to
observe you.I know you will take the taxi on Yongfu
Road.(我經常在桃園高鐵站觀察妳,我知道妳是在永福路
搭計程車的吧)」,而上訴人工作內容包括中央監控、門禁
系統、CCTV及職安衛相關作業,有上訴人約談紀錄可憑(見
原審卷第137頁),又依A女與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A女
稱「該不會CCTV都照著我吧」,上訴人回應「沒錯」、「全
車站最好看的,當然要看囉」,另上訴人向A女稱「你沒打
算戴護目鏡?啊我不該問的。畢竟使用CCTV注意到你,然後
被當成BT是很不舒服的事」等語(見原審卷第152頁)。由
上可知,上訴人會在上班時間使用CCTV察看A女動態,且會
利用上班時間收集到之A女動態,對A女傳送騷擾訊息,更曾
在自己上班時間對A女傳送騷擾簡訊,亦曾在A女上班時間傳
送騷擾簡訊,則上訴人之行為,核屬於被上訴人工作規則6.
11.2所示「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成立性騷擾」之情形,應甚明
確。
⒉次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情
節重大」,係指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
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
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
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
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
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綜合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
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等之具體事項,嚴重影響
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
之危險,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
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向A女傳送如附表1、2
所示內容之簡訊,已違反被上訴人工作規則6.11.2規定。審
酌上訴人係故意違反該工作規則,另被上訴人為大眾運輸業
者,為提供搭車民眾安全服務,就範圍廣大之軌道、月台、
機房設備之安全監控,仰賴監視設備之遠端監控,上訴人職
司中央監控、門禁系統、CCTV及職安衛相關作業,應知監控
系統之使用,乃提供運輸安全之用,不能公器私用,上訴人
竟利用執行勤務之機會,以監控設備CCTV獲取A女之動態訊
息,再以之對A女為性騷擾,足以造成A女及其他員工對職場
工作環境之不信任、不安全感,被上訴人內部紀律維護之能
力遭受相當質疑,並嚴重破壞兩造間之信賴關係,應認已合
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情節重大」,客觀上已難期
待被上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則
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15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
止系爭勞動契約,洵屬有據。
⒊再按雇主依前項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
起,30日內為之,勞基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所稱「
知悉其情形」,係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
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
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遲至112年6月15
日始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已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30
日除斥期間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12日收受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A女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函後(見
原審勞專調卷第64頁),經調查因無明確證據認定A女通聯
紀錄上顯示之騷擾簡訊為上訴人所為,故性騷擾事件申訴處
理委員會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有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
員會110年11月16日及同月24日會議紀錄可考(見原審卷第1
30至148頁),自難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6.1
1.2規定有所確信。嗣A女於112年3月20日以桃園地院111年
度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為新事證,再度向被上訴人提出
性騷擾申訴(見本院卷第117頁),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
員會於112年5月22日開會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並屬於情節
重大之性騷擾事件,有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112年5月
22日會議紀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50頁),可認被上訴人斯
時始就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6.11.2規定有所確信,則被上訴
人於112年6月15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未逾30日除斥期間。
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㈡上訴人各項請求,有無理由?
⒈被上訴人既已於112年6月15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規定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則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2年6月16日至同月30日間之
薪資3萬4,750元,另請求自112年7月1日起至其復職前一日
止,按月給付工資6萬9,5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590元,
自非有理。
⒉依被上訴人薪資給付辦法6.3規定,績效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
(見原審勞專調卷第168頁)。另依被上訴人薪資給付辦法6
.3.2b)、c)規定,績效獎金適用對象為該年度12月31日(含
)以前到職之一般員工或本國籍約聘員工(不含實習生),
於發放當日仍在職或留職停薪之人員;發放時間除另有核定
發給日期外,原則上係於獎金年度之次年度6月30日發給(
見原審勞專調卷第169頁)。足認績效獎金原則上是於獎金
年度之次年度6月30日發放,且發放之對象乃發放當日仍在
職之員工。是以,111年度績效奬金係於112年6月30日發放
,但被上訴人已於112年6月15日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上
訴人於112年6月30日發放時即非仍在職之員工,不符合領取
111年度績效奬金之資格。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1年
度績效奬金21萬1,840元,難認有據。
六、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勞動契約、民法第487條本文、勞退條
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訴請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6,590元本息。⑶被上
訴人應自112年7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當
月30日給付上訴人6萬9,500元本息。⑷被上訴人應自112年7
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4,590元至上訴人
之勞退專戶,核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1: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一 110年9月4日晚間7時50分許 You hurt my feelings.I will Pester you to death.(妳傷害我的感情,我要纏死妳) 二 110年9月4日晚間9時39分許 I'll tell you next,I'll findy your sister(Pei Long).and get a bra and panties from where she lives.would be have a funny.(接下來告訴妳,我會找到妳的妹妹〈○○〉。從她住的地方拿她的內衣內褲。應該很有趣。)
附表2: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一 110年8月31日晚間10時32分許 A女,I will often go to Taoyuan high speed rail station to observe you.I know you will take the taxi on Yongfu Road.(A女,我經常在桃園高鐵站觀察妳,我知道妳是在永福路搭計程車吧。) 二 ⑴110年9月2日下午6時6分許 A女,Do you think it will be fine if you ignore me? as long as make a mistake,I will complain to you everywhere.I curse you.(A女,妳覺得你不理我就好了嗎?只要妳犯錯,我就會到處投訴妳,我詛咒妳。) ⑵110年9月2日晚間8時49分許 A女,I know that your home is in the Xiaying District,the most rural area of Tainan City.I will visit yout parents and sister.I CURSE YOU.(A女,我知道妳家就在台南最鄉下的下營區。我會去拜訪妳的爸媽和妹妹,我詛咒妳。) 三 ⑴110年9月3日凌晨5時24分許 Bitch,Go to the Xiaying District fo Tainan City today.Guess what will happen to your home today?(婊子,我要去臺南市下營區猜猜今天妳家會發生什麼事?) ⑵110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許 A女,Finally arrived at the Xiaying District of Tainan City.Guess what will happen next?(A女,終於到台南市下營區了,猜猜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四 ⑴110年9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 Bitch,I will continue to pester you,Curse you,And curse you that you will not get married uni\til you are 55.(婊子,我會繼續纏著妳、詛咒妳,詛咒妳直到55歲才結婚。) ⑵110年9月5日晚間10時54分許 Bitch,I will hack into your home while you go to work,steal your underwear and masturbate on the spot.(婊子,妳上班的時候我就闖進妳家,偷妳的內褲當場自慰。) 五 ⑴110年9月6日上午8時1分許 A女,Bitch pig,get up,I want to continue to rape you,the moan of a bitch satisfies me.(A女,婊子豬,起來,我要繼續強姦妳,婊子的呻吟讓我滿足。) ⑵110年9月6日上午8時8分許 Bitch pig,get up,I'm going to continue to insert you, the moan of a bitch satisfies me.(婊子豬,起來,我要繼續插妳,婊子的呻吟讓我滿足。)
TPHV-113-勞上-98-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