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IEN QUE(阮進桂)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嫌疑重大,其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經通緝到案,有逃
亡之事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
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
押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7日予以羈押,嗣於同年12月7日起
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並
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前經羈押之原因仍然存
在,又本案業已審結,認被告觸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
刑5年10月在案,為保全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TNDM-113-訴緝-48-20250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