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陳美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24
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33、37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認定上訴人陳美芳有如其事實及理由欄壹之犯罪事實欄所
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並就
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改判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刑,
以及諭知相關沒收銷燬,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認定之理由。並對於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辯各節,何以
均不足以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其所為論斷說
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略稱:上訴人需要照顧母親,請從輕量刑云云,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
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
刑,即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TPSM-114-台上-391-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