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竑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8
9號、第9863號、第14419號、第16490號、第19477號、第2428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罪
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
被訴部分(即附表六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子○○自民國112年11月中旬某日起,參與由通訊軟體TELEGRA
M暱稱「好運平安」、「大犇」等至少三名成年人士以上、
並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
罪組織(下稱該詐欺集團,有關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
),由子○○負責擔任提款車手。子○○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意聯絡,先推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先後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分別聯繫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施以附表一所示
之詐術手段,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後,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
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銀行帳戶
,子○○再持由不詳收水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
、密碼,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
,再將款項交予該不詳收水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子○○復與C○○(另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及上開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子○○擔任一層收水
手,負責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C○○,由該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聯繫附表二所示之人,
並施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手段,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後,因
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該詐欺集團
所掌控之銀行帳戶,C○○再持由子○○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銀行
帳戶提款卡、密碼,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
所示款項後,於不詳時地將款項交予子○○,子○○復繳回給不
詳之二層收水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
及去向。
理 由
一、有罪部分: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子○○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四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
、附表一、二所示時地之現場監視器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職務報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6月6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3日
公務電話紀錄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1.新舊法比較:
⑴加重詐欺取財罪:
按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
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39
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罪,而被告所犯為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其詐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且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
所列加重其刑事由,而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適
用問題,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合先
敘明。
⑵一般洗錢罪: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
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
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
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
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
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
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
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
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
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
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本案被告所為一般洗錢
犯行,其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修正前規定之法
定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應認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②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
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
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
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
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綜合比較上述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適用被告行為後
(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被
告犯行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2.罪名:
核被告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好運平安」、「
大犇」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犯行,
及被告與C○○、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附
表二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罪數:
⑴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各係基於單一之目
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分別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被告對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
益,各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轉帳匯款之基礎事實不同,且時
間不同,顯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是
被告所犯附表一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罪間及所
犯附表二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6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刑之減輕:
⑴本件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
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
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
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
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犯行不諱,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稱:沒有收到報酬等語(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10頁),
綜觀全卷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案詐欺共犯處
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自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依
該例第47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⑵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
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新舊法比較
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
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
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
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
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修正前原規定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即減
輕其刑,修正後除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增訂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故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而本案被告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雖未繳交犯罪所得,但符
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
規定,揆諸上開說明,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告
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本案各犯行各僅
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
定減刑,故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5.量刑:
⑴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賺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角色,
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
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
易安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
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未獲取報酬、告訴人與
被害人各所受之財產損害程度,又被告於本案雖非直接聯繫
詐騙被害人,然於本案詐騙行為分工中擔任提領並轉交贓款
之不可或缺角色,暨被告尚有另案詐欺、洗錢等犯行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等素行不佳狀況、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司機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已婚、有2名未
成年子女需扶養照顧、月支出約2萬元左右之經濟生活狀況
,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上述
洗錢防制法減刑要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⑵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
告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
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
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
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定應
執行刑,併此指明。
㈢、沒收:
1.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沒有收到報酬等語,已如前所
述,綜觀全卷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案詐欺共
犯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堪認被告無犯罪所得,自無
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2.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關
於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逕
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
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
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分別
所匯詐騙款項,已經被告提領轉交予詐欺成員而掩飾、隱匿
其去向,就此不法所得之全部進行洗錢,是此部分詐欺贓款
自屬「洗錢行為客體」即洗錢之財物,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
均未經查獲,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財物有事實上
管領處分權限,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二、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子○○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之工作
,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所示時間,聯繫庚○○,並施以附表六所示之詐術手段,致
庚○○陷於錯誤後,因而於附表六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六所
示款項,匯入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銀行帳戶,子○○再持由不
詳收水手交付如附表六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於附表
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六所示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予
該不詳收水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
去向或未及提領即遭圈存。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案件依第8條之
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
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
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
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56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案件是否已經起
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
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
兩判。又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
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
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
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
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
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
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
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
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
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
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1.被告於112年4月間,加入暱稱「好運平安」之成年人所屬詐
欺集團,與「好運平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子○○擔任取款車手工作,該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向附表七(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1283號等起訴書附表編號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3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附表編號2)所示
之庚○○,施用詐術,致使庚○○陷於錯誤,匯款附表七所示帳
戶,再由子○○依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提領,再交與詐欺集團上
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被告因而涉犯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情,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83號、第4740號、第5820號、
第7310號、第7312號、第775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3
年3月21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該法院以113年度審訴
字第560號判決判處罪刑,現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而尚未
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前案刑事判決書列印資料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經核本案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所載犯罪事實與
前案判決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事實可知,被告於二案中就所
參與之詐騙集團皆為「好運平安」所屬集團,參與之角色任
務皆為提款車手,詐騙對象同為告訴人庚○○,雖告訴人庚○○
於二案中遭詐騙所匯出款項之時間、金額及人頭帳戶均有所
不同,惟告訴人係基於同一詐騙原因事實而接續匯款,亦均
經被告提領轉交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是前案被告被訴詐欺告
訴人庚○○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被訴詐騙告訴人庚○○之犯
罪事實,應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至明。綜上足認本案
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如附表六所示詐欺等犯行部分,應
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
3.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於113年7月22日於繫屬本院,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2日G○○貞福113偵7189字第113909
295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是本案上開公訴意旨部
分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時間在前案繫屬時
間(113年3月21日)之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爰就被告被訴有關如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9)所示告訴人庚○○之犯行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 億元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形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新臺幣) 該詐騙集團 使用之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數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5時3分許,假意欲向丙○○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2日17時45分 10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7時55分,提領20005元 萊爾富超商頭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2 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3時50分許,假意欲向地○○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47分 9010元 3 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9時14分許,佯裝為「TKLAB」客服人員,致電向辛○○佯稱:因帳號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扣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12日)20時9分 4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3日20時20分,提領10萬元 萊爾富超商頭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12日)20時11分 49989元 112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12日)20時59分 4999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21時4分, 提領2萬元(補充) ⒉同日21時5分,提領2萬元 ⒊同日21時6分,提領2萬元 ⒋同日21時7分,提領2萬元 ⒌同日21時8分,提領2萬元 ⒍同日21時9分,提領2萬元 ⒎同日21時10分,提領2萬元 ⒏同日21時11分,提領1萬元 萊爾富超商頭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12日)21時1分 49990元 112年11月13日(起訴書誤載12日)21時2分 49990元 4 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22時30分(起訴書誤載50分)許,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辰○○佯稱:因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始得處理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0時6分 4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0時10分,提領2萬元 ⒉同日0時11分,提領2萬元 ⒊同日0時12分,提領17000元 萊爾富超商頭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13日0時7分 7123元 5 K○○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3時56分許,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K○○佯稱:因訂單誤植,如欲解除須依指示操作扣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5時58分 4903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3日16時7分,提領97000元 萊爾富超商頭前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13日16時 48730元 6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下午,假意欲向天○○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10分 2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16分,提領4萬元 統一超商亞昕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路0段○00號) 7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假意欲向B○○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13分 2997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17時27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⒉同日17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7時29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7時30分,提領10005元 全家超商林口影城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13日17時20分 13980元 112年11月13日17時25分 15985元 112年11月13日17時32分 2201元 ⒈112年11月13日18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8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8時15分,提領2005元 112年11月13日17時54分 29985元 8 A○○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7時1分許,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A○○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始得止付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48分 4998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18時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8時4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⒊同日18時5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8時6分,提領19005元 ⒌同日18時38分,提領4905元 ⒍同日21時4分,提領15005元 ⒈至⒋ 統一超商亞昕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路0段○00號) 112年11月13日17時51分 49989元 ⒌ 彰化銀行新林口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⒍ 全家超商林口采都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9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假意欲由乙○○在購物網站選購贈送之衣服當模特拍照賺錢,復佯稱:衣服有誤需重新下單退款,然因操作失敗帳號遭凍結需匯款解凍云云(起訴書誤載假意欲向乙○○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7時53分 1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18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8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8時15分,提領2005元 全家超商林口影城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8時20分,佯裝為「旭集餐飲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向宙○○稱:如欲取消團體訂餐費用,須依指示操作始得止付云云,致宙○○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9時9分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3日19時2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9時2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9時23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9時24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9時25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19時26分,提領20005元 ⒎同日19時27分,提領14005元 全家超商林口采都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112年11月13日19時15分 44986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50分 14985元 未及提領即遭圈存 11 E○○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黃玉佯稱:因不慎引用消費資料,須依指示操作始得止付云云,致黃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9時12分 39222元 ⒈112年11月13日19時2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9時2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9時23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9時24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9時25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19時26分,提領20005元 ⒎同日19時27分,提領14005元 12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4時27分,假意欲向甲○○○購買商品,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19時54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3日20時13分,提領20005元 萊爾富超商林口建安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 112年11月13日20時 11986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13分 9985元 ⒈112年11月13日20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20時15分,提領20005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15分 3986元 ⒈112年11月13日20時16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20時17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20時18分,提領6005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21分 3985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53分,提領12005元 13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7時1分,佯裝為「大研生醫」客服人員,致電向玄○○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重複下訂,須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訂單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20時10分 29985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13分,提領20005元 14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9時48分,佯裝為網站客服人員,致電向酉○○佯稱:因誤遭升級慧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3日20時23分 8000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53分,提領12005元 全家超商林口采都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15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15時許,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D○○佯稱:因帳戶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D○○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8日15時47分 98986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8日15時53分,提領99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18日15時54分 51123元 112年11月18日15時56分,提領51000元 112年11月18日17時3分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8日17時14分,提領6萬元 ⒉同日17時15分,提領6萬元 ⒊同日17時16分,提領3萬元 板橋文化路郵局(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11月18日17時5分 49988元 112年11月18日17時9分 49988元 16 丁○○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11時29分許,佯裝為「MO-BO」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向丁○○佯稱:因其信用卡遭盜刷,如欲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8日15時56分 32470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8日16時3分,提領2萬元 ⒉同日16時4分,提領12000元 萊爾富超商北縣板雙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11月18日16時56分 18247元 ⒈112年11月18日17時1分,提領2萬元 ⒉同日17時2分,提領2萬元、2萬元 ⒊同日17時3分,提領800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7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15時48分許,佯裝為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申○○佯稱:因其信用卡遭盜刷,如欲避免資料外洩,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8日16時54分 49986元 18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20時17分許前某時,佯裝為「台灣之星」客服人員,致電向丑○○佯稱:因系統遭駭客攻擊,如欲取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8日20時17分 4915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8日20時26分,提領49000元 ⒉同日20時27分,提領2萬元 板橋文化路郵局(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11月18日20時24分(起訴書誤載25分) 19159元 112年11月18日20時28分 36031元 112年11月18日20時31分,提領35000元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形 被害人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新臺幣) 該詐騙集團使用之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數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16時20分許,假冒旭集客服人員,佯稱:遭盜刷訂位,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17時45分 9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同日17時51分(起訴書誤載52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起訴書漏載1筆20005元) ⒉同日17時5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7時5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台北富邦華江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日某時許,假意欲向癸○○購買商品,佯稱:7-11賣貨便驗證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日 22時31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日1時30分,提領9005元 統一超商維陽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 112年12月2日 22時33分 49985元 3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日17時41分許,假冒world gym客服,佯稱:系統設定錯誤導致扣款,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日23時11分 29989元 112年12月2日23時20分 9987元 4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15時許,假冒台新銀行專員,佯稱:資安疑慮,須提供個資及驗證碼云云,致H○○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16時27分 4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6日16時45分,提領1萬元 統一超商丁煌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26日16時33分 49985元 112年11月26日19時40分 1998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9時44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⒊同日19時45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9時46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⒌同日19時47分,提領9005元 遠東銀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 99986元 5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29分許,假冒饗賓集團人員,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J○○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7時9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17時16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7時17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7時18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7時19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7時20分,提領1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莊和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11月29日17時10分 38123元 6 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許,假冒饗賓集團人員,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7時9分 39985元 7 F○○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許,假冒旭集餐廳客服,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7時12分 12091元 112年11月29日17時20分 9080元 ⒈112年11月29日17時21分,提領10005元 ⒉同日17時22分,提領9005元 8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47分許,假冒台灣之星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外洩,關閉個資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15時44分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30日15時5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5時5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5時5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5時54分,提領20005元 統一超商福愛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30日15時45分 49987元 112年12月1日 0時1分 49986元 ⒈112年12月1日0時7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⒉同日0時8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⒊同日0時9分,提領19005元 統一超商新永愛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2月1日 0時2分 49985元 112年11月29日17時40分 99986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17時45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7時46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⒊同日17時47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7時48分,提領19005元 統一超商復和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11月29日17時44分 42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17時59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7時59分,提領20005元 統一超商莊和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9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7時15分許,假冒饗賓集團人員,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7時59分 36012元 ⒈112年11月29日18時,提領3005元 ⒉同日18時1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8時2分,提領16005元 112年11月29日18時5分 49990元 ⒈112年11月29日18時7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⒉同日18時8分,提領10005元 112年11月29日18時12分 21027元 112年11月29日18時24分,提領20005、1005元 10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47分許,假冒旭集餐廳客服,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8時1分 6031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18時16分,提領10005元 ⒉同日18時17分,提領1005元 全家超商新莊和運店(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11月29日18時7分 4050元 11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8時42分許,假冒旭集餐廳客服,佯稱:欲取消訂單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19時19分 49988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19時26分2,提領20005、20005元 ⒉同日19時27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9時28分,提領20005、14005元 ⒋同日19時29分,提領20005元 統一超商復和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11月29日19時21分 49968元 112年11月29日19時22分 14208元 12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8時30分許,假冒TKLAB購物化妝公司,佯稱:網站遭入侵導致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20時25分 1900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20時40分,提領6萬元 ⒉20時41分提領6萬、1萬元 新莊新泰路郵局(址設新北新莊區新泰路333號) 112年11月29日20時28分 10998元 13 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9時54分許,假冒TKLAB保養品公司,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21時18分 4999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29日21時28分,提領6萬元 ⒉同日21時30分,提領6萬元 ⒊同日21時31分,提領29000元 新莊新泰路郵局(址設新北新莊區新泰路333號) 112年11月29日21時23分 49993元 112年11月29日21時26分 49994元 112年11月29日22時29分 2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9日22時37分,提領20005、4005元 統一超商雙泰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4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6時55分許,假冒台新銀行專員,佯稱:遭盜刷訂金,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17時21分 49986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日30日17時29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7時30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⒊同日17時31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⒋同日17時32分,提領8005元 統一超商福愛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30日17時24分 49987元 15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29日時分許),假冒旭集客服,佯稱:遭盜刷訂金,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18時20分 9994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30日18時25分,提領1萬5元 統一超商福愛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6 I○○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21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29日時分許),假冒TKLAB客服,佯稱:有消費異常訂單,須依指示驗證云云,致I○○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22時34分 4999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30日22時45分,提領10萬元 ⒉同日22時46分,提領49000元 捷運頂溪站2號出口(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30日22時38分 49992元 112年11月30日22時41分 49993元 112年11月30日22時48分 29993元 112年11月30日22時51分,提領3萬元 112年12月1日0時13分 49992元 ⒈112年12日1日0時19分,提領10萬元 ⒉同日0時21分,提領10萬元 全家超商永和永平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2月1日0時15分 49992元 112年12月1日0時17分 4999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2日1日0時26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0時27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⒊同日0時28分,提領20005、20005元 ⒋同日0時29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0時30分,提領15005元 統一超商福愛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12月1日0時18分 49993元 112年12月1日0時20分 36000元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一 證據資料(未標明數量單位者,均為1份) 卷頁所在 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事實部分 1.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丙○○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憑證、存摺影本、通聯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9477號卷第20至21、26至31、6頁 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事實部分 1.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地○○提供之轉帳憑證、對話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16、18-1至19、6頁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事實部分 1.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辛○○提供之轉帳憑證、通聯紀錄,及其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32至34、40至42、10、8頁 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事實部分 1.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辰○○提供之轉帳憑證、通聯紀錄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3、46、8頁 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事實部分 1.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K○○提供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7、50至51、10頁 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事實部分 1.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天○○提供之轉帳憑證、對話紀錄、通聯紀錄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6490號卷第16至18、20至23、68頁 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事實部分 1.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B○○提供之轉帳憑證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4至25、28、70頁 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事實部分 1.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A○○提供之轉帳紀錄、對話紀錄、通聯紀錄 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8、10至15、66頁 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事實部分 1.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乙○○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憑證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9、31至32、70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事實部分 1.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宙○○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57至60、62至64、74頁 1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事實部分 1.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E○○提供之轉帳紀錄、通聯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54、56、74頁 1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事實部分 1.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甲○○○提供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33至34、36至44、72頁 1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事實部分 1.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玄○○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5至46、49、72頁 1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事實部分 1.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酉○○提供之轉帳憑證、存摺影本、通聯紀錄、對話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50、52至53、72頁 1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事實部分 1.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D○○提供之存摺影本、轉帳紀錄、對話紀錄、通聯紀錄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24283號卷第20至25、57至66、153、148頁 1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事實部分 1.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2.被害人丁○○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9至31、111至112、159頁 1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事實部分 1.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申○○提供之轉帳紀錄 3.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32至35、125、159頁 1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事實部分 1.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丑○○提供之轉帳紀錄、通聯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36至38、136至138、154頁
附表四(犯罪事實二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二 證據資料(未標明數量單位者,均為1份) 卷頁所在 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事實部分 1.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卯○○提供之通聯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4419號卷第18至20、66、49頁 2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事實部分 1.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癸○○提供之存摺影本、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1至24、87至95、55頁 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事實部分 1.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寅○○提供之轉帳紀錄、轉帳憑證、通聯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5至26、107至114、55背面頁 4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事實部分 1.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H○○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27至31、121至123、57至58頁 5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事實部分 1.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J○○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9863號卷第39、42、19頁 6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事實部分 1.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戊○○提供之通聯記錄、刷卡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3至44、47至48、19頁 7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事實部分 1.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F○○提供之簡訊擷圖、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9至50、53、19頁 8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事實部分 1.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54至55、56、22、25頁 113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第51頁 9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事實部分 1.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戌○○提供之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9863號卷第64至65、69、25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事實部分 1.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午○○提供之轉帳紀錄 3.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59至60、63、22頁 1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事實部分 1.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亥○○提供之通聯記錄、轉帳紀錄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70至71、73、75、28頁 12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事實部分 1.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76至78、79、31頁 1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事實部分 1.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壬○○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紀錄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81至82、34、37頁 14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事實部分 1.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己○○提供之轉帳憑證 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第26至27、29背面、52頁 15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事實部分 1.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黃○○轉帳紀錄、儲值紀錄、刷卡紀錄、通聯紀錄 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30至31、36至40、52頁 16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事實部分 1.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I○○提供之交易明細、存摺影本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同上偵卷第41至42、46至48、53、54頁
附表五:
編號 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二編號1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二編號2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二編號3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二編號4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5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二編號6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二編號7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二編號8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二編號9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二編號10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二編號11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二編號12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二編號13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二編號14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二編號15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二編號16事實部分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形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新臺幣) 該詐騙集團 使用之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數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19時許,佯裝為「饗賓集團」客服人員,致電向庚○○佯稱:因系統遭攻擊,如欲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8日21時13分 93101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11月18日21時40分,提領2萬元 ⒉同日21時41分,提領2萬元 ⒊同日21時42分,提領2萬元 ⒋同日21時43分,提領2萬元 ⒌同日21時44分,提領13000元 萊爾富超商北縣板雙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11月19日0時7分 99989元 ⒈112年11月19日0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0時15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0時16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0時19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0時20分,提領20005元 112年11月19日0時32分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提領即遭圈存 112年11月19日0時33分 49988元
附表七(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83號等起
訴書附表編號2)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佐證 1 (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83號等起訴書附表編號2) 庚○○ (提出告訴) 解除訂單異常問題 112年11月19日14時24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5時13分許至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山晶華店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113年度偵字第4740、7310、7312號) 112年11月19日14時25分許 49,985元 112年11月19日15時17分許至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晶華店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112年11月19日14時26分許 49,985元 112年11月19日14時27分許 4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5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全家超商美林店 49,000元 112年11月19日16時28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9日16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新光三越南西店 90,000元 112年11月19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19日16時38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20日0時3分許 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0日0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松平店 100,000元 112年11月20日0時7分許 99,988元 112年11月20日0時4分許 9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0日0時17分許至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長春郵局 60,000元 39,000元 112年11月20日0時8分許 9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0日0時15分許至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長春郵局 60,000元 40,000元
PCDM-113-審金訴-2231-2024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