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劉瑛華
劉瑛玟
被 告 劉彰斌
李劉玉妹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劉美卿
劉桂蘭
劉溫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固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惟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所屬之各個權利義務,在分割之前仍有潛在的物權的
應有部分,繼承人相互間,其權利之享受與義務之分擔,應
以應繼分之比例為計算之標準。另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
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
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劉彰斌應自坐落於新北市○
○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騰
空返還予兩造。㈡被告劉彰斌應分別給付原告劉瑛華、劉瑛
玟各新臺幣(下同)205,714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
劉彰斌應自113年8月22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
分別給付原告劉瑛華、劉瑛玟各3,429元。㈣兩造就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應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每人1/7之比
例分配。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出系爭房屋,應僅以
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至於訴
之聲明第2、3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起訴時,依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記載,該屋為鋼筋混凝土造、位於7層之第3層、建物完
成日期為75年6月17日、面積為103.856032平方公尺(含主
建物、附屬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等面積),又依新北市地價
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顯示總樓層7層鋼筋混凝土造
單價上下限為25,800元至22,900元間,新北市政府地價調查
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可知,鋼筋混凝土造
每年折舊率為1.6%,再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2條第3項所
示之建物現值之計算公式計算,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時之價
額為950,864元【建物現值950,864=建物單價(25800+22900)
/2(單價上下限平均價額計算)×〈1-(年折舊率1.6%×經歷年
數39年)〉×建物面積103.85603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是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0,864元;另聲明
第4項係請求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由兩造按
各自應繼分比例分得價金,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574,
324元(計算式:16,010,134元×應繼分比例1/7×原告人數2
人=4,574,324元),併與上開前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併算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25,188元(計算式:950,864元
+4,574,324元=5,525,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江子翠段第一崁小段78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2.64㎡ 陽台: 9.56㎡ 公設: 11.656032㎡ 【1,689.28㎡×690/100000=11.656032】 總面積: 103.856032㎡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4號3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54,157元。 (計算式:154,157×103.856032=16,010,134元)。 16,010,134元 總價 16,010,134元
PCDV-113-家補-454-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