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
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甲○○、乙○○請求相對人丙○○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請求
相對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聲請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標的之價額為6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應徵收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PCDV-113-家親聲-604-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