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沈美吟
劉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陳中義間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14,7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94,6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4,500元外,尚應補繳17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TPEV-114-北簡-734-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