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林○隆
相 對 人 林○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石○所遺如附件遺產分割協
議書所示之不動產,按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
與被繼承人石○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13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
人,及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聲請
人業依規定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已准予備查。現因相對人
之配偶石○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經全體
繼承人同意就所遺不動產之分割方法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所繼承被繼承人石○之
不動產依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
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影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
割協議書、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財產、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
3年度監宣字第413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監護人,為渠辦理繼承不動產之遺
產分割事宜,依前揭規定,應聲請本院許可。又依如附件遺
產分割協議書所載,聲請人欲代理相對人與其他共同繼承人
協議分割不動產之分割方式,相對人所取得之持分核與渠法
定應繼分價值相當,對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故該協議分
割應屬該當予相對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件:
TCDV-113-監宣-105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