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文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一、二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333萬4,000元,及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息1%計算之利息,暨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5%計算
之違約金。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本金333萬4,000元,及以年息12%
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4萬2,26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及以年息60%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違約金471萬1,32
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2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
8萬7,590元(計算式:3,334,000+942,265+4,711,325=8,987,59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元以下
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33萬4,000 110年7月14日 112年11月20日 (2+130/366) 12% 94萬2,265元 2 違約金 333萬4,000 110年7月14日 112年11月20日 (2+130/366) 60% 471萬1,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