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267號
原 告 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王夢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22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與原告簽訂商店、商場淨位及置物
鐵架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上德商場」
編號16商店、淨攤位及置物鐵架1格,租期均自112年6月15
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商店租金於112年8月14日以前免收
,112年8月15日至113年1月14日間每月新臺幣 (下同)1萬元
,113年1月15日至113年6月14日間每月2萬元,管理費均為
每月5千元,水費、電費每月按錶計收,淨攤位租金每月2萬
元,置物鐵架租金每月8百元。惟被告除繳納112年6月15日
至6月30日之租金及管理費外,對於7月份租金及管理費共25
,800元;8月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3,605元;9月
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9,855元;10月份(訴狀誤
載為9月份)租金、管理費、水費、電費共38,960元,以上積
欠款項合計138,220元。系爭租約業已屆滿,而被告仍未依
約給付上開款項。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8,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答辯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場租賃契約書、
商場淨位租賃契約書、鐵架租賃契約書、積欠租金明細表、
請款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司補字
第965號卷第8-20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
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
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
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承租「上德商場」編號16商店、淨
攤位及置物鐵架1格,於租期屆滿後,尚有前述租金、水費
、電費等費用尚未付清,業如前述,是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等費用共138,220元,自
屬有據,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間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上開款項
,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8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本院卷第19
、21頁送達證書,依法於113年8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是
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
之租金等費用共138,220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TCEV-113-中簡-3267-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