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義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
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
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
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
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
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
9頁),復審酌本件編號1、3至6之犯罪時間相隔甚近(集中
於109年9至12月間),其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均屬雷同(
均於詐騙集團擔任收水員之角色),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
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
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
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
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以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
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9.10.05 110.04.06 109.11.13(2次)、 109.1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78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74、585號 111年度訴字第266號 判 決 日 期 110.12.21 111.06.21 111.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5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379、438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25 111.10.13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0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2719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99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30(2次) 109.10.30 109.09.24(聲請書誤繕為110.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聲請書誤繕為11年度)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 (聲請書誤繕為11年度)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68、1073號 判 決 日 期 112.01.17 112.01.17 112.07.25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68、10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03 112.03.03 112.0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3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3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1號
TCHM-114-聲-18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