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徐誌鴻
上列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000元。」、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
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是提起行政訴訟,應依上開規定
繳納裁判費,經定期間命其繳納而未繳納者,法院應駁回其
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本院卷第23
頁),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33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45至51頁),
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TPTA-113-地訴-280-20241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