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6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皆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並知悉毒品
咖啡包常同時混合不同之毒品而成,其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
品,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8月4日20時3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先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跑跑跑」在「北北桃執著社」之LINE群組刊
登販賣毒品訊息,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適有員警執行網路巡邏
勤務時發現,即與乙○○聯繫,乙○○改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揚
」與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接洽販賣毒品事宜,雙方約定由乙○○以新
臺幣(下同)3,600元含車資販售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共4包、不含毒品成分之
神仙水1罐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嗣乙○○於同日23時30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超商前,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
咖啡包4包、不含毒品成分之神仙水1罐交付與喬裝買家之員警之
際,經警表明身分即遭當場查獲而未遂,並為警扣得附表所示之
物。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7至12、59至61頁;本院
卷第69至74、103至109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福營派出所警員林奕衡出具之職務報告(偵卷第1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卷第18至20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31至37頁
)、被告與警員之LINE聊天紀錄(偵卷第27至30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38至49頁)、臺北榮民總醫
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偵卷第71頁)等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
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咖啡包、粉末經送鑑定,
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6日刑
理字第1126060390號鑑定書(偵卷第70頁)在卷可參。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是
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程度如何,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
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
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
相同,並無二致。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
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
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
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
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
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著手於
販賣毒品之犯行,為此頻密通訊,復抵達交易時地,向喬裝
「買方」警員收錢交毒之歷程,而支付勞力時間費用,及甘
冒嚴查重罰高度之風險,衡情有利可圖,遍查卷內亦無其他
證據足以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是以,依
前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警詢時至本院審理時所為之
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其前述自白之
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自得依其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
據,認定其確實於前開時、地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本件起於
被告原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並非因遭司法警察設計誘
陷唆使始萌生販毒犯意,應屬合法之「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
查」,其為遂行販毒計畫,著手於販毒之犯行,惟遭警查獲
而未得逞。是核被告販賣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毒品咖啡包未遂之行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
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為另一獨立之犯
罪型態。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云云,容有未洽,惟因社
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及權
利,已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刑罰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被告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⒉被告雖已著手為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實行,惟
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實際上販賣行為無法完成,僅為未遂
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
定,爰依法遞減輕其刑。
⒋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寶咩」、「堯堯」,惟
檢警並未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113年7月21日函及附件警員職務報告存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本案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
會危害性,成癮則有戒除之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得
以施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健康、身心等法益
,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
亦難期立時可復,被告正值青壯可以正途謀生,卻無視禁令
,為圖私利而著手販賣毒咖啡包,實為不該,適幸經警發覺
犯行進而查獲,亦未散播大量毒害於眾,兼衡其於警詢時至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並衡量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從事配管工程
,需扶養數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毒品粉末,均屬違
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罐子,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宣告沒
收。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
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述明在卷(偵卷第8頁反面
;本院卷第7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
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
㈢至於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神仙水1罐,經鑑驗結果不含管制
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第71頁)附卷為佐,尚非違
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4包(總毛重24.42、總淨重21.82公克,驗餘總淨重18.70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 毒品粉末 1罐(毛重98.45公克、淨重49.17公克,驗餘淨重47.6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I PHONE 7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4 神仙水 1罐(毛重57.0353公克、淨重30.2199公克,驗餘淨重29.2898公克) 不含管制毒品成分
PCDM-113-訴-598-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