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蔡帛原
蔡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SLDV-113-訴-2080-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