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金勇
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2,040元)。
二、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
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PCDV-113-消債清-281-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