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7號
原 告 易素彩
易素娟
易素照
易豐達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古薰樹
被 告 易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坐落如
附表所示之3筆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合併分割為如民事起訴
狀之附件1所示5筆土地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4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權
利範圍分別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49,889元(詳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055元。原告前已暫繳61,420元,扣除應徵收之裁判費4,74
0元後,餘額16,365元(計算式:61,420元-45,055元=16,365元)
即為溢繳部分,自應退還原告,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①原告易素彩: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0元。 ②原告易素娟:14/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4/32=743,750元。 ③原告易素照: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0元。 ④原告易豐達:5/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5/32=265,62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①原告易素彩:9/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9/32=478,139元。 ②原告易素娟:9/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9/32=478,139元。 ③原告易素照: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6元。 ④原告易豐達:5/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5/32=265,633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①原告易素彩:1/8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1/8=234,237元。 ②原告易素娟:9/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9/32=527,032元。 ③原告易素照:9/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9/32=527,032元。 ④原告易豐達:5/32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5/32=292,796元。 合計 4,449,889元
TCDV-113-補-2967-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