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魏鏗安
魏富昌
魏宏哲
黃武乾
廖本權
林阿菊
楊兆揚
楊兆偉
楊惠丞
黃淑娥
洪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51、559、559-1地號土地)及臺中
市○○區○○○段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0號建
物(下稱系爭1建號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依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
計算。又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6,00
0元、54萬4,888元、1萬6,000元、14萬4,000元、4萬8,000元分
別拍定取得系爭551、559、559-1地號土地暨其上1建號建物之應
有部分各10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有
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系爭房地上開應有部分之拍
定價金合計為76萬8,888元(計算式:1萬6,000元+54萬4,888元+
1萬6,000元+14萬4,000元+4萬8,000元=76萬8,888元),本院審
酌拍賣時間距起訴日甚近,該價金可供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參
據,而為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
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TCDV-113-補-1881-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