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怡
選任辯護人 游亦筠律師
唐樺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欣怡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欣怡可得而知沙維諾林A(Salvinorin A)業於民國111年7
月4日經行政院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亦應注意沙維諾林A為藥事法所
規定之藥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所稱禁藥,竟意圖營利,基於
縱所販賣之墨西哥鼠尾草含有為第三級毒品、藥品之沙維諾林
A,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輸入禁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不確定
故意,於111年間某不詳時間(同年7月4日前)向國外不詳
網站、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賣家聯繫,以不詳價格,輸入重
量不詳、含有沙維諾林A成分之墨西哥鼠尾草(以下均以本案
墨西哥鼠尾草稱之)而持有之。嗣於111年7月5日起,在蝦
皮購物網站以其經營之賣場「syuanher」,以如附表一編號
1至3所示價格販賣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之時間成功交易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重量之本案
墨西哥鼠尾草。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
中心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察覺有異,遂喬裝買家於111
年7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900元之價格透過上開賣場向李
欣怡購買本案墨西哥鼠尾草1公克(即附表一編號4),並於
收受李欣怡所寄送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後,將該墨西哥鼠尾
草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沙維諾林A
成分。嗣員警於111年7月11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核發之拘票前往李欣怡之住所拘提,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
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檢察官、被告李欣怡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
序、審判期日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應無
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
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
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
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
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及辯護人
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6、8-9、37-39、54-56、110-
111頁、本院卷第88、124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
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111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蝦皮
購物賣場暨訂單網頁擷圖、包裹暨內容物等照片、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5月11日蝦皮電商字
第0220511058S號函暨其所附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
相關資料、墨西哥鼠尾草之相關宣傳暨報導、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11年8月9日FDA管字第1110020610號函、113
年10月28日FDA藥字第1130029469號函、111年11月30日電子
郵件及其所附蝦皮帳號申設資料暨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
卷第14-17、19-29、40-43、58、62-66、70-71、76-107頁
、本院卷第頁113-115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沙維諾林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
毒品。又按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
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
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
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
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查被告本案所販賣之墨西哥鼠尾草
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檢出於111年7月4
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沙維諾林A(Sal
vinorin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
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111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查(見偵卷第頁62-64頁),而沙維諾林A可作用於k-opio
id receptor(為受體作用劑),有致迷幻作用以及具有鎮
痛、抗憂鬱、止痛、抗發炎等作用,具有藥理相關活性,應
以藥品列管,業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0月28
日FDA藥字第1130029469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3-115
頁),堪認沙維諾林A係可使用於治療、減輕人類疾病、足
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而行政院亦已於11
1年10月31日以院臺衛字第1110031902號公告增列「墨西哥
鼠尾草(salviadivinorum)」及「沙維諾林A(salvinorinA
)」為藥事法第11條所定之第三級管制藥品(見本院卷第113
-115頁)。又被告未經核准即自行至國外網站訂購購買墨西
哥鼠尾草,使之自國外寄送輸入至我國(見偵卷第38頁、本
院卷第124頁),自該當輸入禁藥罪。另關於本案附表一編
號4所示犯行,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其經營之上開賣場刊登
販售本案墨西哥鼠尾草,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墨西哥鼠尾草
之實行,然喬裝買家員警係基於辦案、蒐證目的購買,欠缺
購買真意,是此部分應屬販賣行為不能完成,為未遂犯。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
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罪。公訴意旨關於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認被告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容有誤會,然
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結果
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
條。又被告本案所販售之墨西哥鼠尾草均為其在111年間自
國外網站訂購輸入,為被告於偵訊時所供陳在卷(見偵卷第
110頁),是應僅就被告第一次販售本案墨西哥鼠尾草犯行
(即附表一編號1),併論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而被告輸入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之目的即係為販售,是該次
犯行行為之全部,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有部分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法律上之
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一行為同
時觸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就本案所為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共3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並罰。
三、刑之減輕事項: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業著手實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
犯行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訂有明文。查被告於
警詢、偵訊時雖未直接坦認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然其
業已自承於蝦皮購物網站其經營之賣場販賣本案墨西哥鼠尾
草,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價格交易完成如附表一所示
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且對其所販售之鼠尾草鑑驗出含第三
級毒品成分表示無意見(見偵卷第4-6、8-9、37-38、54-56
、110-111頁),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被告於偵查中
業已坦承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本案所犯均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
事責任。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該
條係依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
免者,得阻卻犯罪之成立而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至非屬無法
避免者,則雖不能阻卻犯罪成立,但仍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
之不同法律效果。而雖法律頒布或修正,人民即有知法守法
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必須善盡相當查證義務,不可
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尤其是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
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惟欲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
有刑法第16條但書所定較輕罪責之情節,得一併兼衡行為人
為不法行為時之心理狀態、行為人反社會性人格之危險性、
客觀上能否期待行為人知悉其違反法規範之嚴重程度(包括
對於該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被認為係屬於反社會性意味之瞭
解、行為係特定法律所不容許之瞭解、行為係違反應加以處
罰之特定刑法的瞭解等程度)等情節,俾在罪責上判斷其行
為是否能獲得某程度之宥恕而得減輕其刑。查墨西哥鼠尾草
所含之沙維諾林A係在111年7月4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管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被告係於111年7月4日
前之111年間即以販售墨西哥鼠尾草之目的輸入本案墨西哥
鼠尾草,而於111年7月4日後之5日、6日、7日交易本案墨西
哥鼠尾草。是被告輸入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伊時,尚未觸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惟應當知悉該舉已構成藥事法之
輸入禁藥罪,並無疑義),然其在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交易
伊時,行政院甫公告將墨西哥鼠尾草所含沙維諾林A列為第
三級毒品不久,是就各該次行為,已改依較重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而規範各該犯
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並未修正或變更,僅
係填補該罪之空白刑法實質內涵之上開行政院授權公告有變
更,始將本案未列為第三級毒品之物納入成為該重罪之處罰
標的。衡酌填補上開較重罪責之空白授權公告之變更,與經
立法三讀程序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程序及公眾週知程度未必
相同,一般人普遍知悉該等法條內容變更之情節、程度亦有
所差異,兼衡被告各該犯行係在墨西哥鼠尾草經公告為第三
級毒品後不久所為,則其主觀上不法行為違法性之認識錯誤
,雖非不可避免,然難認係惡性重大地刻意挑戰業已列為重
罪之新的法秩序,而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反社會性人格,按其
情節,應認係較為輕微而可獲致相當程度之責任宥恕,爰就
本案犯行均依刑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復按法院於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犯罪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項,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而法院量刑時所應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與
同法第59條所稱之「犯罪情狀」,二者範圍並無絕對區分,
尚非完全不能相容。例如同法第57條所列犯罪之動機與目的
、犯罪之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犯罪所生之危害或損害等事
項,均屬於被告「犯罪情狀」之具體內涵。法院於科刑時所
審酌被告犯罪之上述事項及其他犯罪情狀,並非不得於審酌
其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要件時一併予以考量,尚難
因而謂為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查被告係基於不確定
故意而為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且於
犯後坦承犯行,本院衡酌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堪稱良好,兼衡其為本案
犯行之主觀犯意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與直接故意販賣第三級
毒品之惡性程度有別,再慮及本案各次所販售本案墨西哥鼠
尾草之重量非鉅,所獲利益有限,依其素行、情節手段、犯
後態度,就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縱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6條規定遞減其刑而處以最
低刑度,亦有情輕法重之情,爰就附表一編號1至3犯行,均
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至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業依
刑法第2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6條
規定遞減其刑,已大幅減少最低刑度,尚無情輕法重之情,
爰不另依刑法第59條予酌減其刑。
㈤綜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2項、刑法第16條、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就附表一編
號4所示犯行,依刑法第2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6條遞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被告所陳,其販售墨西哥
鼠尾草已有相當時日(見本院卷第123-125頁),則被告對
其所販售商品之效果、效用、所含物質應要有相當瞭解,更
應注意政府就該物品所為之相關法令限制,竟為牟己利,未
為該等注意,仍基於上開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危害國
民健康、用藥安全,亦助長毒品之流通、散布,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堪認素行良好,兼衡其為本
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犯後態度、輸入禁藥及販
售毒品之種類、數量、因此所獲利益,及其於本案審理時所
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12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固有不當,然審酌其犯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本案所犯之情節、手段等情狀,信其經
此偵審程序,應當有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然為
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並考量本案違法情節程度及其經濟能
力,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
8萬元之緩刑負擔,以觀後效,並啟自新。倘被告未履行前
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
此敘明。
肆、沒收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明定。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
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
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
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
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
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
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現行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物,為被告販售所剩餘之本
案墨西哥鼠尾草、販售予喬裝買家員警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第88頁),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1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11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111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附卷可查(見偵卷第26、45-46頁),均屬違禁物,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物
,分別係被告用以包裝、秤重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以販售之物
,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則為被告用以登入蝦皮網站其經營
賣場刊登、接收訂單所所用,業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8頁),故均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以如
附表一所示價格出售如附表一所示重量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
,均已交易完成,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交易價格,即550
元、1,100元、1,550元、90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及追徵。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應注意沙維諾林A為藥事法所管制之藥品
,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
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禁藥,竟意圖
營利,基於縱所販賣之鼠尾草含有為藥品之沙維諾林A,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販賣禁藥之不確定故意,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其
經營之賣場「syuanher」,以如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本案墨
西哥鼠尾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成功交易如附表一所示
重量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因認被告此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之供述、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5
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11058S號函暨檢附之會員資料、
賣場交易資料、蝦皮購物網站商品頁面擷圖、訂單詳情、喬
裝買家員警訂購商品外包裝暨購得商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111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12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經查:
㈠被告有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其經營之賣場「syuanher」,以如
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並於如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成功交易如附表一所示重量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誠不
諱(見偵卷第4-6、8-9、37-39、54-56、110-111頁),並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
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蝦皮購物賣場暨訂單網頁擷圖、包
裹暨內容物等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111年5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11058S號函暨其所附
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相關資料、墨西哥鼠尾草之相
關宣傳暨報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8月9日FDA
管字第1110020610號函、113年10月28日FDA藥字第11300294
69號函、111年11月30日電子郵件及其所附蝦皮帳號申設資
料暨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17、19-29、40-43、5
8、62-66、70-71、76-107頁、本院卷第113-115頁),此部
分事實固可堪認定。
㈡又被告本案所販賣之墨西哥鼠尾草含沙維諾林A成分;沙維諾林
A可作用於k-opioid receptor(為受體作用劑),有致迷幻
作用以及具有鎮痛、抗憂鬱、止痛、抗發炎等作用,具有藥
理相關活性,係可使用於治療、減輕人類疾病、足以影響人
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應認為藥品;又被告未經核
准即自行至國外網站下訂寄送至我國(見偵卷第38頁、本院
卷第124頁),故本案被告所販售之墨西哥鼠尾草為禁藥,
業如前述。是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販賣如附表一所示
重量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客觀上固有販售禁藥之行為。然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
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故
販賣禁藥罪主觀上需以「明知」所販賣之物為禁藥為其要件
。而依檢察官上開起訴要旨:被告應注意沙維諾林A為藥事法
所管制之藥品,如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即擅自輸入,卻擅自
輸入含有沙維諾林A之墨西哥鼠尾草,並基於販賣禁藥之不確
定故意,而為上開販賣本案墨西哥鼠尾草等語,檢察官未認
被告係明知含有沙維諾林A之墨西哥鼠尾草係屬藥品而擅自輸
入並販售,換言之,檢察官未認被告主觀上明知其所販售之
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係屬禁藥而販售,則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被告並未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㈢復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稱其不知販賣墨西哥鼠尾草係違法
之行為等語(見偵卷第4-6、8-9、37-38、54-56、110-111
頁),意指其主觀上不知悉沙維諾林A係屬藥事法第6條所規定
之藥品,而綜觀卷內事證,亦無相關證據可認被告主觀上明
知其所販售之本案墨西哥鼠尾草含有之沙維諾林A係屬藥事法
所規定之藥品,至多僅足證明係可預見之不確定故意(詳前
述有罪部分),揆諸上開說明,縱被告客觀上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販售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之舉,亦難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相繩。是公訴人所提證據,無以證明此部分
被告成立販賣禁藥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此部分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禁藥犯行,揆諸首揭
規定及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犯,而公訴意旨認被
告就此部分犯行與前揭附表一各次有罪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訂單編號 買家帳號 訂單成立日期 價格 (新臺幣) 賣場所示之商品名稱 商品/重量 訂單完成時間 主文 1 220706QV3SEXMH edwardt43xx 111年7月6日 550 鼠尾草10-80倍濃縮薰香淨化用1g 飛行草 夢境草 冥想輔助開智慧 1g,10倍 111年7月10日 李欣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220707RFSV27X2 weichihtsao 111年7月7日 1100 1g,60倍 111年7月10日 李欣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220706NMAHESOH sacersacerqq 111年7月6日 1550 鼠尾草10-80倍濃縮薰香淨化用 3g優惠組 飛行草 夢境草 冥想輔助開智慧 3g,10倍 111年7月11日 李欣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220705MEQVTW3A badcompany 111年7月5日 900 鼠尾草10-80倍濃縮薰香淨化用1g 飛行草 夢境草 冥想輔助開智慧 1g,40倍 111年7月7日 李欣怡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黑色瓶蓋裝之鼠尾草3罐 2 紅色瓶蓋裝之鼠尾草1桶 3 夾鏈袋裝之鼠尾草3包 4 包裝袋95個 5 電子磅秤1台 6 外包裝109個 7 行動電話1支 8 交貨便裝之墨西哥鼠尾草1包
PCDM-112-訴-716-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