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何榮杉
相 對 人 陳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42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
另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核閱11
3年度訴字第3421號卷宗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
TCDV-113-救-207-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