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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陳芃君 被 上 訴人 潘龍秀 李欣 廖羿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113年1月21日提出民事 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 萬919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