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士進
楊昇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楊○○、楊○○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CYDV-112-家繼訴-48-20241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