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10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19日入監執
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
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501號函核准假釋,此
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YDM-114-聲保-16-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