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5號
上 訴 人 駱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SJEV-113-重小-2705-20250108-2